深圳市福盈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案号:(2020)粤01执5010号
判决日期:2021-07-19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福盈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仲裁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19)深国仲裁5236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结案申请书,确认已领回部分执行款1234769.6元,剩余部分自愿放弃,同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4748元(本案执行费)。现本院将执行费14748元上缴诉讼费帐户,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本案执行完毕。
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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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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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判决日期
2021-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