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昆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吴为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川1126执恢115号
判决日期:2021-07-19
法院:夹江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乐山昆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吴为华、陈莲弟、丘海辉、吴细彬、欧洪帮、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126民初6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2日申请恢复执行。根据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截止2021年2月28日尚欠你单位借款罚息、复利9100.2元和2016年8月起的罚息67801.85和复利4007.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和传统查询的方式,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工商、动产、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据此
判决结果
终结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21)川1126执恢1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肖红
审判员杨松斌
审判员薛山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盖盼
判决日期
2021-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