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葫芦岛凯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辽1481执保248号
判决日期:2021-07-19
法院:兴城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与被申请人葫芦岛凯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葫芦岛海上海莲花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李桂忱、郭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7日作出(2020)辽1481财保7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请求解除被申请人葫芦岛凯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查封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本院执行,2021年7月2日,本院对上述房产解除查封
判决结果
(2020)辽1481财保7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执行员徐国峰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施惠
判决日期
2021-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