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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佳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文军
联系方式:0951-8072886
注册时间:2012-08-29
公司地址:银川市兴庆区北塔东路北侧胡商国际商贸城4号楼401室
简介:
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电力工程;机电工程;绿化工程;园林工程;体育设施工程;土石方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环保工程***(以企业资质等级核定的业务范围为准经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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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与宁夏康昊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宁夏佳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宁0423民初494号         判决日期:2021-07-16         法院:隆德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某与被告宁夏康昊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昊达公司)、康某、宁夏佳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凯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康昊达公司、佳凯公司、康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康某向原告支付劳务费22400元;2.被告康昊达公司、佳凯公司对上述劳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4日至8月4日,原告受被告康某雇佣为固原市隆德县凤岭乡冯碑村至李士村注水管网项目提供劳务,具体为使用150型挖掘机挖下水道。经结算,被告康某欠原告劳务费53000元。后被告康某向原告支付劳务费30600元,下欠22400元至今未付,故依法起诉。 被告康昊达公司、佳凯公司、康某未到庭,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明一份,能够证明被告康某欠原告胡某劳务费53000元的事实,该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4日至8月4日,原告受被告康某雇佣驾驶150型挖掘机为固原市隆德县凤岭乡冯碑村至李士村注水管网项目挖下水道。经结算,被告康某欠原告劳务费53000元,后支付30600元,下欠22400元至今未付
判决结果
一、被告康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胡某劳务费22400元; 二、驳回原告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元,由被告康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义务人应当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议庭
审判员李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马而立 书记员王娟
判决日期
202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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