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铁岭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铁岭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铁岭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徐鸿飞
联系方式:13470105552
注册时间:1992-11-12
公司地址:铁岭市银州区工人街天府建材广场南侧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筑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孙迪、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辽01民终7105号         判决日期:2021-07-16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孙迪因与被上诉人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辰宇公司)、辽宁鑫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公司)、铁岭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铁岭市监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2民初12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孙迪上诉请求:1.请求法院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辽0112民初1202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请求法院判令三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的变更请求符合《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诚信IC卡管理办法》辽住建发20112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三被上诉人应当配合予以变更。《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诚信IC卡管理办法》辽住建发20112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履行合同过程中IC卡的变更中约定:持卡人中标后,遇有下列情况应及时办理IC卡变更:持卡人由于特殊原因,中途调转工作单位,且已经调转到新单位的执业人员。被上诉人辰宇公司因经营不善需要裁员,其向上诉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请求,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和解款(类似经济补偿金)73064.4元,上诉人系非因本人原因离职,属于特殊原因。上诉人在与被上诉人辰宇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进入新单位辽宁洪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上诉人的上述情形属于“持卡人由于特殊原因,中途调转工作单位,且已经调转到新单位的执业人员”的情形,符合第二十六规定的第二款“应及时办理IC卡变更”的情形。应当变更,是法定义务,而非一审法院判决第11页认定的“被告鑫科公司无法定义务必须同意原告的申请”。一审法院的上述认定无法确定其与相关招投标监管部门沟通中是否把上诉人证件已经注销、未注册、属于失效状态、无资质继续担任项目经理以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辰宇公司已经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也不能确定当地招投标人员是否认真了解掌握辽宁省IC卡管理办法,而仅凭工作经验,按照日常解锁、变更(上诉人情形属于履行合同过程中变更)的思路给予回复,而未按履行合同过程中IC卡的变更考虑。相关招投标监管部门给出的答复也可能仅仅是针对在职员工,并且证件注册在公司,同时本人作为案涉工程的项目经理做出的答复,都是以正常情况下项目经理履行建设工程职责,提出变更申请作为基础进行的回复。相关招投标监管部门前提不明确、片面、不具体且无法规依据的解释不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的依据。二、被上诉人辰宇公司擅自使用上诉人的二级建造师IC卡并锁定在了案涉工程中,导致上诉人考取的一级建造师证书也无法使用,上诉人无法从事与建筑行业相关的工作,难以维持生计,上诉人请求赔偿损失合情合理。1.被上诉人辰宇公司未经上诉人同意擅自使用上诉人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上诉人虽为被上诉人辰宇公司员工,但是被上诉人辰宇公司也不可随意使用上诉人的证件,如需使用需经上诉人本人的同意,一审庭审时法庭明确要求被上诉人辰宇公司出具上诉人同意其使用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证据,被上诉人最终未能举证证明,被上诉人辰宇公司系擅自使用上诉人的证件。《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上诉人从未在上述文件上签字及盖章,因此可确定上诉人对上述案涉工程完全不知情。2.二级建造师IC卡被锁定在了案涉工程中,导致上诉人考取的一级建造师证书也无法使用,上诉人无法从事与建筑行业相关的工作,难以维持生计。《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诚信IC卡管理办法》辽住建发20112号第十一条规定:持卡人(建造师、监理工程师)中标后,系统将自动锁定持卡人的相关信息。至此,持卡人的IC卡在未被解锁前,将不再具备投标资格。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人在IC卡被锁定后无法从事于本专业相关的工作,该事实一定会造成上诉人的收入损失。上诉人在与被上诉人辰宇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进入新的建筑公司工作,因其IC卡被锁定无法使用二级及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进行投标、执业,因而其只能从事与建筑行业不相关的办公室文员职务,每月的收入非常微薄,难以维持生计,二级建造师IC卡的锁定对上诉人的收入及职业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二级建造师行业内收入多的可能会达到年薪几十万,少的也得十多万,但普遍不会低于月薪一万元,一级建造师的收入会更加的高,上诉人按照二级建造师收入的最低标准10000元/月请求赔偿非常合理。3.上诉人的损失应当由被上诉人辰宇公司及鑫科公司赔偿。上诉人在与被上诉人辰宇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交接的过程中发现其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注册二级建造师证IC卡被锁定在案涉工程中,后经上诉人提出变更请求,经被上诉人辰宇公司与被上诉人鑫科公司进行协商,被上诉人鑫科公司在了解具体情况后拒绝办理,因此上述二被上诉人的行为导致上诉人无法正常从事建筑行业工作,其造成的上诉人损失,二被上诉人应当予以赔偿。三、因上诉人的IC卡信息入库只能由企业办理,上诉人无法自行办理,因此被上诉人辰宇公司应该承担上诉人的二级建造师资格重新注册回本公司,办理信息入库,将案涉工程的新变更人员代替上诉人变更到位的责任。《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诚信IC卡管理办法》辽住建发2011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投标人执业人员(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IC卡的办理,应由本企业提出申请,并由企业所在市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信息数据库中的相关人员进行核对,签署审核意见,并统一录入信息、制作、核发IC卡以及日常考核。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类IC卡均与本企业信息数据库实现联接,企业的各类相关信息均由网络自动生成,构成行业管理的原始信息档案,通过“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的信息数据库实现规范管理。根据上述规定,办理IC卡信息入库只能由企业提出申请,上诉人无法自行办理,由于上诉人证件已经注销,不在企业信息库中,所以被上诉人辰宇公司无法通过“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向有关招投标管理部门提交变更申请,“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中的登录入口包括“监管部门登录”、“招标人登录”、“投标人登录”、“评标专家登录”、“交易中心登录”,无个人登录入口,所以必须由被上诉人辰宇公司把上诉人证件进行入库后,再通过“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向有关招投标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因此被上诉人辰宇公司应该承担上诉人的二级建造师资格重新注册回本公司,办理信息入库,将案涉工程的新变更人员代替上诉人变更到位的义务。四、非因上诉人的原因,上诉人在被上诉人辰宇公司离职,目前上诉人的二级建造师已经注销,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其没有资质担任项目经理,在该案涉工程没有适格的项目经理的情况下,该案涉工程事实上已经无法继续进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第十七条规定: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一)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依据上述规定,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建造师的名义执业,换言之没有经过注册就不能执业,上诉人二级建造师证书在离职后已经注销,没有注册,其不能以建造师的名义进行执业,上诉人现在没有资质担任项目负责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辰宇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上诉人的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失效,且已经被注销及作废,上诉人现今已经没有资质担任项目经理,在该案涉工程没有适格的项目经理的情况下,将直接导致该案涉工程事实上无法继续进行。五、被上诉人鑫科公司如希望案涉项目最终完成竣工及验收就必须将案涉工程项目经理由上诉人变更为被上诉人辰宇公司现有的适格的其他从业人员,其与被上诉人辰宇公司之间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相关的违约等责任纠纷可另行解决。《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试行)》的通知(建市监函[2008]49号)中指出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3号和《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8]42号),各地方需遵照《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试行)》执行。其中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房建)CA109-2房屋建筑工程工程复工报审78表、CA407房屋建筑工程工程竣工报告、CA408房屋建筑工程工程交工验收报告、CA308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等文件,都需经项目经理的签字盖章。上诉人现已经和被上诉人辰宇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也不是被上诉人辰宇公司的注册二级建造师,其已经不是案涉工程适格的项目经理,其不能作为案涉工程开工、复工、竣工及验收等文件的签章人。如果被上诉人鑫科公司想要案涉工程竣工且完成验收就必须将上诉人更换为已在被上诉人辰宇公司注册且和辰宇公司有劳动关系的适格的项目经理,被上诉人鑫科公司明知道这点却依然不配合,其行为明显就是搬起石头终将会砸自己的脚,其存在极大的主观恶性。 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应予维持。 辽宁鑫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辩称,因该工程没有竣工,工程有质量问题,我公司不同意对该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执业信息IC卡未解锁和变更。同意一审判决,应予维持。 铁岭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称,上诉人与我公司没有直接关系,我公司不赔偿上诉人建造师执业信息IC卡未解锁和变更期间损失,不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未到过我公司办理过解锁和变更事宜。我公司受辽宁鑫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委托对其工程进行监理,至于该项目负责人IC卡解锁和变更,是需要一定程序的,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负责办理解锁,首先填写项目负责人IC卡解锁申请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同意解锁并在申请表上盖章后,到监理单位,质量监督部门,安全监督部门、招投标监管部门盖章,这六个单位章盖全后才能办理解锁。如果辰宇公司和鑫科公司同意办理,我公司将积极配合。 孙迪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三被告将原告的二级建造师执业信息IC卡变更或者解锁;2.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二级建造师执业信息IC卡未解锁及变更期间的损失94166.67元(起算自2019年1月1日,起算至IC卡实际解锁及变更日止,暂计至2019年11月30日,共计11个月,按照10000.00元月计算,共计110000.00元,已支付15833.33元,欠付94166.67元未支付);3.判令被告辰宇公司将原告的二级建造师资格证重新注册回本公司,办理信息入库,将案涉工程的新变更人员代替原告变更到位;4.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6月20日,鑫科公司与辰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辰宇公司承包建设鑫科公司位于铁岭市台湾工业园区的其铁岭分公司的车间、门卫、门垛及造型装饰、消防水池、泵房、外管网的工程。合同工期为2016年10月20日至2017年12月30日。在该合同的第2.23条约定:承包人需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9.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铁岭监理公司系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孙迪作为当时辰宇公司的员工,系该工程的项目经理。孙迪已于2018年12月与辰宇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截至目前,该工程项目尚未完工。至诉讼之日,辰宇公司作为项目承包方未向鑫科公司及铁岭监理公司出具任何更换项目经理书面材料,鑫科公司作为项目发包方、招标人以案涉建设工程超期未完工、未验收合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辰宇公司已经违约,孙迪作为项目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为由,不同意变更项目经理、IC卡解锁。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经与项目所在地的招标监管部门及往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质量监督办公室调查询问,孙迪的二级建造师执业信息IC卡锁定在案涉项目工程中,如变更或解锁应依据《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诚信IC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该管理办法的第二十八条规定:“持卡人中标后,原则上不得更换。确需要更换的,持卡人须出示招标人、工程监理以及相关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经工程所在市招投标管理部门核准,并将变更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变更原因在“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进行公告后,方可办理网上锁定变更手续,发生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中标承诺条件。注册执业关系变更到其他单位的人员,不得从事执业单位资质许可规定内容以外的经营活动。”依照该管理办法所附申请表,孙迪应依次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质量监督部门、安全监督部门、县(市)区招投标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经上述部门审核同意、并在申请表相应位置加盖公章后方可。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诚信IC卡管理办法》及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孙迪二级建造师执业信息IC卡变更或者解锁申请必须经包括三辽宁鑫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内的各相关单位同意,鑫科公司以案涉建设工程超期未完工、未验收合格为由,不同意变更项目经理、IC卡解锁。该理由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根据案涉工程所在地的招标监管部门的解释,在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鑫科公司无法定义务必须同意孙迪的申请,故对孙迪诉请鑫科公司将其二级建造师执业信息IC卡变更或者解锁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由于鑫科公司不同意,孙迪即不能对其执业信息IC卡变更或解锁,且铁岭监理公司未收到任何关于孙迪IC卡变更或解锁事由的书面申请,故对孙迪诉请辰宇公司、铁岭监理公司的将其二级建造师执业信息IC卡变更或解锁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亦不予支持。关于孙迪诉请辰宇公司将孙迪的二级建造师资格证重新注册回本公司,办理信息入库,将案涉工程的新变更人员代替孙迪变更到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孙迪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54.00元,由孙迪负担。 二审中,上诉人孙迪提供三组证据:证据一、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证明该工程应有所有文件由项目负责人即孙迪签署。孙迪未对管理文件进行签署,且对此不知情。辰宇建设系擅自使用孙迪的资质进行的案涉工程建设;证据二、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及辽宁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截图。证明辰宇建设已经将上诉人的二级建造师证注销。上诉人已无建造师资格,不可能担任案涉项目的负责人。证据三、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截图两张。证明项目负责人变更是常态化事情,上诉人并非个例。 辰宇建设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有异议。此证据并无生效法律文件出处,也没有发布政府部门的注释,来源不明;对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与本案孙迪诉请中的占用其二级建造师的相关事实,没有直接法律关系,仅是证明上诉人在离职后要求强制性注销其在本企业的注册资质;对证据三无异议。 鑫科机械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关联性有异议,从该证据看不出与其证明事实的相关性;对证据二真实性不清楚,该组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已无建造师资格;对证据三无异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54元,由孙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宋丽娜 审判员田华 审判员华荻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王美琪 书记员施跃
判决日期
2021-07-16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