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金顺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张友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皖1523民初5053号
判决日期:2021-07-16
法院:舒城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鑫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金顺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张友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安徽金顺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不动产予以查封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查封被告安徽金顺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的以下不动产:1.位于舒城县工业园××路北侧的证号为舒国用(2010)第101794号的国有建设用地;2.位于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幢××层,证号房地权皖舒字第0××8号房屋;3.位于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幢××层××,证号房地权皖舒字第0××4号房屋;4.位于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幢××层××,证号房地权皖舒字第0××6号房屋。查封期限均自2020年10月23日起至2023年10月22日止。
诉讼保全费用5000元,由安徽鑫瑞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陶传权
人民陪审员周建国
人民陪审员张大忠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祝娜
判决日期
2021-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