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轩康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兴隆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豫0184民初295号
判决日期:2021-07-16
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郑州市轩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兴隆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编号为:02214101090004O2000005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兴隆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高安民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明展
判决日期
2021-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