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津0116民初782号
判决日期:2021-07-16
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滨海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134642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形式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滨海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13464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韩俊森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程涛
判决日期
2021-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