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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自来水公司
全民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537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文生
联系方式:0429-7892012
注册时间:1983-09-05
公司地址:葫芦岛市龙港区锦葫路中段(玉皇阁水厂院内)
简介:
自来水供应;城市供水设施管理维修、清洁服务;太阳能发电。(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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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自来水公司、葫芦岛锦化机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辽1402执异51号         判决日期:2021-07-15         法院: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葫芦岛锦化机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葫芦岛市自来水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葫芦岛市自来水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异议人(被执行人):葫芦岛市自来水公司称,异议人已经就与申请人之间的案件进行申诉,如果将执行款给付申请人将难以执行回转,且异议人诉申请执行人支付二次供水运行维护费纠纷一案也在连山法院审理,因此要求依法冻结异议人在贵院的613054元执行款。 本院查明,2020年10月30日,本院作出(2020)辽1402民初16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葫芦岛市自来水公司给付申请人葫芦岛锦化机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电费及人工费共计600804.69元,负担诉讼费3804元。异议人不服上诉至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6月3日,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2020)辽14民终726号民事判决书,维持我院一审判决。 申请人于2021年6月23日申请执行,我院扣划了异议人账户内存款613054.00元
判决结果
驳回被执行人葫芦岛市自来水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李孝刚 人民陪审员曹英娜 人民陪审员崔晨瑞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欣境
判决日期
202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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