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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酒钢集团西部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9424万元
法定代表人:孔祥锐
联系方式:0937-6718910
注册时间:2008-11-28
公司地址:甘肃省嘉峪关市酒钢冶金厂区(雄关东路12A号)
简介: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金属材料制造;黑色金属铸造;工业设计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机械设备租赁;金属工具销售;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销售;特种设备销售;冶金专用设备销售;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销售;金属丝绳及其制品销售;电气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通用设备修理;金属制品修理;再生资源加工;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冶金专用设备制造;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通用零部件制造;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物料搬运装备制造;金属加工机械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电镀加工;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有色金属铸造;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制造;金属工具制造;金属结构制造;钢压延加工;钢、铁冶炼;橡胶制品制造;石油钻采专用设备销售;金属结构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风电场相关装备销售;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电线、电缆经营;五金产品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文具用品批发;耐火材料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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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源工业有限公司、甘肃酒钢集团西部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甘执复71号         判决日期:2021-07-15         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北京万源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万源)不服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2执异6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经审查,于2019年10月11日作出(2019)甘执复15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嘉峪关中院(2019)甘02执异6号异议裁定。申请执行人甘肃酒钢集团西部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重工)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以本院上述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最高法执监302号执行裁定:一、撤销甘肃高院(2019)甘执复155号执行裁定;本案由甘肃高院重新审查处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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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嘉峪关中院在执行西部重工与被执行人武威航天万源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威电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部重工申请追加第三人北京万源为该案被执行人。嘉峪关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西部重工申请追加北京万源为被执行人的理由是: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规定:“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做的转移、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据此,在甘肃高院于2018年3月30日已对被执行人武威电机在北京万源的应收账款21282150元进行保全,且北京万源书面认可后,武威电机同北京万源甘肃分公司又于2018年5月10日签订了《采购合同补充协议书》,将原本合同中不存在的项目在未增补原合同金额,且已交付使用的情况下约定扣除金额,导致应收账款金额变更为4517151元,明显违反上述规定,是恶意串通、逃避债务行为。2、被执行人武威电机的股东为无锡航天万源新大力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电机),无锡电机存在出资不实且在公司成立后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无锡电机截止目前实际出资仅为3000万元,且均在成立后被其用内部行政资金拨付的行为抽回,股东原本可在未出资范围内依法承担补充责任,但上述公司利用关联关系在被执行人武威电机债务存续期间,并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支付义务后,签订虚假《债权债务重组协议》转移大额账款,导致被执行人武威电机和无锡电机在未履行支付义务时将其合法资产利用虚假合同转给北京万源,导致武威电机目前资产均被实际控制人侵蚀,被执行人武威电机和瑕疵出资股东无锡电机均无实际资产,上述公司明显存在利用关联关系签订虚假协议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申请追加北京万源为被执行人。 嘉峪关中院查明,1、2017年12月25日,被执行人武威电机及其控股股东无锡电机同第三人北京万源三方签订《债权债务重组协议》,约定:截止2017年9月30日,北京万源欠付无锡电机17685.38万元,无锡电机欠付武威电机55440.93万元,武威电机欠付北京万源47941.60万元(38812.5万元应收账款+9192.1万元应收商业票据)。三方约定武威电机将其中的38812.5万元转让给北京万源,抵消武威电机欠付北京万源的47941.6万元,转让完毕后,武威电机欠付北京万源剩余应付票据9192.1万元,无锡电机欠武威电机的款项剩余为16627.5万元(55440.93万元-38812.5万元),无锡电机欠北京万源债务为56497.88万元(38812.5万元+17685.38万元)。武威电机提供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账面显示,截止2017年12月30日,武威电机应付账款为46702.43万元,应收账款为12312.85万元。武威电机对第三人北京万源的明细分类账中于2018年11月30日进行账务处理38812.5万元,对北京万源的应付账款余额为36540元,截止2017年12月26日,武威电机对无锡电机的应收账款余额为6944.72万元。嘉峪关中院限期第三人北京万源提供债权债务重组协议所涉及到的财务凭证,但其未如期提供。 2、2015年12月25日,武威电机与北京万源甘肃分公司签订《2MW高原型电励磁直驱风力发电机组发电机(武威松山滩项目RW)采购合同》(以下简称武威松山滩项目RW采购合同),项目合同总额为7968.75万元,根据武威电机提供的明细分类账,北京万源甘肃分公司实际支付4390.625万元,根据合同约定支付比例,对应此笔合同,北京万源甘肃分公司仍有3578.125万元电机款未向武威电机支付,而北京万源甘肃分公司对武威电机账面应付款为2128.1250万元,是由于其中有112.7376万元为北京万源甘肃分公司支付给武威电机的房屋租赁费,1450万元被民勤航天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代收(以下简称民勤航天公司),至今未返还武威电机,两笔合计1562.7376万元,该笔款项在武威电机和北京万源甘肃分公司账面记账均为已支付合同款。质保金支付时间按照合同约定,最晚2018年12月21日,现已满足质保金支付时间。 3、2018年3月30日,甘肃高院对武威电机对北京万源甘肃分公司的应收账款2128.215万元予以诉讼保全,北京万源甘肃分公司向甘肃高院出具了证明。2018年5月10日,武威电机与北京万源甘肃分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补充协议书》,对双方2015年12月25日签订的《武威松山滩项目RW采购合同》增加了轴系改造费用的补充约定条款,未增补原合同金额,其应收账款额由2128.125万元变更为451.7151万元。 4、北京万源隶属中国航天万源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源国际公司),是其全资子公司。武威电机的法定代表人张学轩系北京万源在职职工,由万源国际公司出具《关于推荐无锡航天万源新大力电机有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函》,委派担任武威电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嘉峪关中院认为,一,根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转移、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甘肃高院保全被执行人武威电机对北京万源甘肃分公司的应收债权2128.125万元,协助义务人北京万源甘肃分公司亦回函证明在4500万元范围内不再支付给武威电机,此后双方仍然协议对原合同中在没有增加合同额的情况下随意进行增补,以期相应债权债务予以抵消,属于擅自处分已经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依法不能产生抵消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故第三人北京万源应承担民事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20条规定:“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通过离婚析产、不依法清算、改制重组、关联交易、财产混同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程序追回被转移的财产。”第三人北京万源以推荐函的方式将其在职职工委派担任被执行人武威电机高管(董事长),其对被执行人武威电机构成实质意义上的“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视其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受同一方控制,也将其视为关联方”故三方《债权债务重组协议》构成关联交易。加之被执行人武威电机财务账务实际记载金额、日期、内容及签订时间与《债权债务重组协议》不相符,该协议名为重组,实为资产划转。第三人北京万源存在转移资产、损害债权人利益。规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的情形,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依照《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一、追加第三人北京万源为本案被执行人。二、第三人北京万源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西部重工履行金钱给付义务40514927.8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北京万源向本院申请复议称,1、原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抵消武威电机欠付北京万源的准确数额是38812.5万元,裁定误读为47941.6万元;无锡电机欠北京万源为38812.5万元,原裁定错解为56497.88万元;原裁定未注意武威电机财务报表中应付票据、其他应付款等科目,错误认定武威电机在2017年12月30日时点的债权债务状况;原裁定未注意武威电机财务报表中应付北京万源票据余额9129.1万元,错误认定对北京万源应付账款余额为36540元;原裁定未注意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科目,错误认定截止2017年12月26日武威电机对无锡电机应收账款余额为6944.72万元;北京万源甘肃分公司已支付《武威松山滩项目RW采购合同》款58406250元,原裁定错误认定为4390.625万元;112.7376万元北京万源甘肃分公司支付给武威电机的房屋租赁费,与《武威松山滩项目RW采购合同》款无关,北京万源甘肃分公司已支付的合同款也不包含该款项,1450万元是北京万源甘肃分公司根据武威电机的指示支付给民勤航天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武威电机对此出具了收据,属于北京万源甘肃分公司已支付的合同价款;北京万源甘肃分公司与武威电机签订《采购合同补充协议书》的目的,是为解决武威电机所供发电机存在的质量问题,由此产生费用11785149元由武威电机承担,是对合同的正常履行,符合法律规定,原裁定认定为擅自处分法院保全财产不当;万源国际公司曾出函委派张学轩为无锡电机董事,未曾委派其担任武威电机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武威电机是无锡电机的控股子公司,而万源国际公司仅间接持有无锡电机30.3%的股权,对武威电机并无控制权。武威电机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均由无锡电机和另一股东甘肃航天万源新能源有限公司委派,况且,根据工商登记,张学轩从2018年3月22日开始担任武威电机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债权债务重组协议》签署之时,张学轩并非武威电机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故原裁定认定《债权债务重组协议》构成关联交易不成立;嘉峪关中院执行法官到北京万源了解《债权债务重组协议》内容和签订背景时,得到了相关的全部财务账目和付款凭证,能够充分证明《债权债务重组协议》项下38812.5亿元债务客观真实存在,原裁定却对此事实予以否认。二、北京万源甘肃分公司对武威电机已不负债务。《武威松山滩项目RW采购合同》总价款79687500元,已支付58406250元,剩余21281250元未付。北京万源甘肃分公司收到甘肃高院(2018)甘执保1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对上述未付款项书面予以认可,并承诺从2018年3月30日起,在往来款项4500万元之内,不再向武威电机付款。因凉州区法院和武威中院在执行案件中于2018年1月27日、12月12日、2019年2月12日查封了武威电机的产品,致其无法履行《武威松山滩项目RW采购合同》项下10台发电机交付义务,涉价款31875000元,该金额超过北京万源甘肃分公司应付武威电机的21281250元,因此,北京万源甘肃分公司不欠武威电机任何债务。三、《债权债务重组协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情形。北京万源与武威电机于2013年和2014年分别签订《民勤红沙岗百万千瓦级风电基地第二风电场第一期2×50MW风力发电机组设备供货合同》和《民勤红沙岗百万千瓦级风电基地第二风电场第一期150MW风力发电机组设备供货合同》,北京万源依约交付125台发电机组后,武威电机尚欠45791.6万元未付(含36662.5万元应付账款和9129.1万元应付票据),另,2014年9月,苏州航天特普风能技术有限公司向北京万源采购25台风力发电机组,合同总价20900万元,苏州航天又将上述发电机组以2150万元转售给武威电机,因武威电机没有付款,2017年9月,三方协议将苏州航天对武威电机的2150万元债权转让给北京万源。上述两项合计,北京万源对武威电机享有47941.6万元债权。武威电机将前述总计150台发电机组销售给民勤航天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已全部支付了价款,武威电机收款后未向北京万源支付,而是借给了无锡电机,截止2017年9月30日,无锡电机对武威电机有55440.93万元债务。鉴于武威电机对北京万源负有47941.6万元债务,对无锡电机享有55440.93万元债权,三方于2017年12月25日签订《债权债务重组协议》,无锡电机尚未依协议向北京万源支付38812.5万元,无锡电机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可见,《债权债务重组协议》签订时,武威电机对无锡电机的债权未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武威电机也未进入破产程序,其对自己债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其处分是有偿的,对价是等额债务,原裁定认定该重组行为为资产划转,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本院查明,西部重工诉武威电机、无锡电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甘民初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武威电机、无锡电机银行存款4500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依据该生效的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18年3月30日向第三人北京万源甘肃分公司发出(2018)甘执保1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冻结被申请人武威电机对该第三人享有的债权(4500万元范围内),且告知未经本院准许,第三人北京万源甘肃分公司不得向武威电机支付。冻结期限为2018年3月30日至2021年3月29日。北京万源甘肃分公司当日向甘肃高院出具证明载明:我公司与武威电机账务往来,截止2018年3月30日,我公司应付武威电机销售合同款2128.215万元。在与武威电机业务往来中,往来款项4500万元之内,我公司保证从今日不在支付武威电机。2018年6月30日,本院作出(2018)甘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武威电机于该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西部重工价款39626664.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672974.8元(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自2018年1月16日计算至2018年4月20日计95天);二、驳回西部重工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西部重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10月11日,本院作出(2018)甘执9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指定该案由嘉峪关中院执行。嘉峪关中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4月8日作出(2019)甘02执异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追加第三人北京万源为该案被执行人;二、北京万源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西部重工履行金钱给付义务40514927.8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其余事实与原裁定认定一致
判决结果
一、撤销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2执异6号异议裁定; 二、发回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冯江 审判员田荣 审判员郭维奇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赵天宇
判决日期
202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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