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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18万元
法定代表人:白永杰
联系方式:0311-85513463
注册时间:2002-02-07
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长江大道168号天山银河广场C座1706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钢结构工程、市政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地基基础工程、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通信工程、环保工程、铁路工程、河湖整治工程、管道工程、土石方工程、灌溉工程的设计、施工;雕塑、标识、标牌的设计、制作、安装;管道设备、电气设备、起重设备、体育设施的安装;电梯销售及安装;土地整理;房屋拆除(爆破除外);建筑垃圾清运服务;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劳务派遣除外);地质灾害治理服务;环境与生态监测服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监理;造林和更新;林木育种和育苗;苗木、花卉种植、养护和销售;建材、安防设备、制冷设备、电力设备及器材、工业自动化设备、农业机械设备、五金产品、管材管件、环保设备、钢结构、彩钢板的销售;建筑工程机械、农田灌溉设备、节水自动化控制系统及配套设备的销售、租赁、安装及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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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远与沙明举、石家庄市大业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内0781执59号         判决日期:2021-07-15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张立远与沙明举、石家庄市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7日依据满洲里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内0781民初9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沙明举赔偿原告张立远154237.79元,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沙明举赔偿义务的30%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执行人沙明举承担案件受理费304.55元,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30.52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受理执行案件后,本院依法于2021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1月8日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99.74元,该公司自动履行33022.12元,合计:48621.86元,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30%的赔偿义务。但该款被本院(2021)内0781财保2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12000元,剩余的36621.86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沙明举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尚有105615.93元赔偿金及案件受理费304.55元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毕长英 审判员张俊涛 审判员安伟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韩春喜
判决日期
202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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