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良军、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鲁0811执992号
判决日期:2021-07-15
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申请执行人冯良军与被执行人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争议纠纷一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一、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财产)如下:
1、银行存款:2021年2月20日、2021年6月3日本院通过执行办案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
2、车辆: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的登记信息。
3、工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并查询被执行人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证券、互联网银行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5、不动产: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6、保险:被执行人名下无保险。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线索。
二、本案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惩戒措施: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标的为96939.27元,已受偿0元。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林建军
审判员路克福
审判员刘晓栋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皎
判决日期
2021-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