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长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苏州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案号:(2021)苏0583民初7117号
判决日期:2021-07-15
法院: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昆山长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顺公司)与被告苏州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长顺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就角直甫里村商业用房A(一村二楼宇)签订了《昆山市混凝土购销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预拌混凝土。原告依约向被告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截止至起诉时,被告仍欠付原告货款5418030.19元。原告为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5418030.19元及违约金(以5418030.19为基数,从起2019年9月20日起算,按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嘉盛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买卖合同约定了管辖地点,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工程所在地法院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审查查明:被告作为需方、原告作为供方曾签订《昆山市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混凝土,工程地址为苏州甪直吴淞路。第八条解决争议的方式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产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提请当地混凝土组织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双方都有权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判决结果
被告苏州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陆莺超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刘思聪
判决日期
2021-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