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从兵与李春雪、红河云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云2524民初178号
判决日期:2021-07-15
法院: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游从兵与被告李春雪、红河云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游从兵、被告李春雪、被告红河云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俊、雷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游从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劳务工资欠款共23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于2018年起,原告带领各地工友在建水县为被告方建设盘江乡敬老院,至去年5月份,共计民工工资480000元,被告方支付了250000元,现还欠230000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方索要欠款,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工资余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
被告李春雪辩称:盘江乡敬老院项目是红河云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我为该项目承包人,我委托李应红参与管理。红河云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承包给我的是500多万元,实际到账的是400多万元,我已经支付给原告100多万元,我现在还欠原告共计230000元,对于这笔余款我与原告协商过,该款项待工程验收审计结算后支付。请求人民法院根据2020年4月28日,在建水县人社局、盘江乡人民政府组织公证下,红河云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卢俊与原告游从兵达成的《清欠代偿协议书》来处理。
被告红河云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一、建水县敬老院建设工程,是国家拨款建设项目,由红河云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并负责施工,公司委托李春雪为该项目承包人,李春雪委托李应红组织游从兵进场施工,并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违法与游从兵签订施工合同;二、根据工程进度,公司已经及时拨付工程款给李春雪,但李春雪将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侵占挪作他用,没有支付给游从兵,导致该工程中途停工,李春雪侵占挪用国家建设资金存在主观恶意,应该由其承担支付责任和法律后果,而不是游从兵《起诉书》提出的应该由公司承担;三、为了顾全大局,确保工程完工,公司授权卢俊将李春雪抛下的工程继续施工,并在2020年4月28日,在建水县人社局、盘江乡人民政府组织公证下,公司授权卢俊与原告游从兵达成的《清欠代偿协议书》,卢俊筹措了25万元,于4月30日以转账形式支付给游从兵,支付理由为:代李春雪支付拖欠游从兵的承包费,卢俊与游从兵在建水县人社局、盘江乡人民政府组织公证下,签订了《清欠代偿协议书》,游从兵保证不以任何形式上访和以任何理由组织农民工到施工现场阻挠施工,否则承担法律责任,李春雪拖欠的余款23万元,待工程验收审计结算后,由盘江乡政府直接支付给游从兵。目前工程尚未完工验收、审计结算,但现在原告游从兵置事实和已订法律合同不顾,索要23万元,缺乏依据和违反《清欠代偿协议书》,我方不予认可,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根据违法所签合同内容,游从兵实际工程量尚未确定,还有其责任。1.基坑人工孔完成量与设计方案有出入,须待验收审计才能确认;2.工程量增减与图纸不符;3.违法签合同面积与完成实际面积不符;4.防水工程屋面开裂,未负责处理;5.消防水池的基础及支护未进行施工;6.所施工内容未按要求整改;7.未履行质保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建水县敬老院建设工程项目,由被告红河云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并负责施工,被告红河云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被告李春雪为该项目承包人,被告李春雪委托第三人李应红参与管理。第三人李应红即请原告游从兵雇佣民工进场施工。于2018年起,原告游从兵带领各地工友在建水县敬老院建设施工,至2020年1月9日,经被告李春雪确认:原告游从兵的民工工资共计480000元,没有支付给游从兵。导致该工程中途停工。为了确保该工程完工,被告红河云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卢俊将被告李春雪搁置的工程继续施工,并于2020年4月28日,在建水县人社局、盘江乡人民政府组织公证下,被告红河云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卢俊与原告游从兵达成的《清欠代偿协议书》,卢俊筹措了25万元,于4月30日以转账形式支付给原告游从兵。被告李春雪尚欠原告游从兵民工工资余款23万元,待工程验收审计结算后,由盘江乡政府直接支付给原告游从兵。工程至今尚未完工,未进行验收、审计结算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游从兵的起诉。
原告游从兵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750元,退还原告游从兵。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沈鹏飞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李建
判决日期
2021-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