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鼎臣世纪高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海融达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京民申3068号
判决日期:2021-07-15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北京鼎臣世纪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臣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海融达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融达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终7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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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鼎臣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海融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为:(一)海融达公司不具有拆迁主体资格。海融达公司主张其依据2001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具有拆迁主体资格,但一、二审法院至今未予查明。(二)海融达公司通过违法手段骗取拆迁许可证及我公司签署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1.海融达公司根本不具备拆迁人主体资格,其获得的拆迁许可证违反法律规定,且拆迁许可证第一次延期决定是伪造的,海融达公司违法获得的拆迁许可证应于2010年6月22日失效,拆迁许可证的第二次延期决定是中断的,且违反法律规定。2.海融达公司使用作废文件,骗取我公司签署协议。3.海融达公司在一审过程中提交的《房地产评估报告》证明了其在拆迁项目中具有欺骗性。(三)一、二审判决遗漏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对我公司主张的海融达公司严重违纪、违法、违约的种种行为只字不提,认定的事实与海融达公司的陈述高度一致。(四)一审判决对《拆迁补偿协议书》合法有效的认定与本案现有证据严重不符,且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关于海融达公司在申请拆迁许可证时存在的违法行为,我公司曾向一、二审法院详细阐述并提交了充足的证据。海融达公司没有合法有效的拆迁许可证,其无权签署涉案协议,涉案协议应属无效。(五)海融达公司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一、二审判决认定我公司违约,没有事实依据,与现有证据相冲突。鼎臣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海融达公司提交意见称,不同意鼎臣公司的再审申请,请求贵院予以驳回。理由为:(一)《房屋拆迁许可证》合法有效,第一次延期、第二次延期均是合法有效的。我公司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具有拆迁主体资格。(二)《拆迁补偿协议书》合法有效,京包高速公路是北京市和海淀区的重点工程,不存在骗取鼎臣公司签署《拆迁补偿协议书》的问题。(三)鼎臣公司称其信守承诺、不惜代价,以停产的方式进行搬迁,与事实不符。(四)根据《拆迁补偿协议书》的约定,鼎臣公司交付全部场地给我公司,我公司支付剩余补偿款,我公司没有配合鼎臣公司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义务,更不包括一期、二期是否完工等。且一期已于2016年8月1日竣工备案,二期没有完成是鼎臣公司的原因,与我公司无关。(五)《房地产评估报告》系北京海创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鼎臣公司在与我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时已对该协议的真实性进行了确认,系合法有效。(六)违反《拆迁补偿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义务的是鼎臣公司,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应为鼎臣公司。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判决结果
驳回北京鼎臣世纪高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田燕
审判员王宁
审判员付晓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肖修娟
书记员刘寒飞
判决日期
2021-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