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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湖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706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许惠龙
联系方式:010-68059688
注册时间:2000-11-22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南路28号1301室
简介:
建筑工程学院科贸楼(世纪天乐大厦)的出租、物业管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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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强与北京新湖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京02民终5669号         判决日期:2021-07-15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云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新湖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阳光公司)、北京世纪天乐国际服装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天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2民初34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云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我的反诉请求;2.诉讼费用由世纪天乐公司、新湖阳光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世纪天乐公司、新湖阳光公司并未根据法律规定改变出让土地用途,涉案合同因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而无效。一审法院作出该认定的依据是(95)规条字1375号《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但该通知书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性质不同的文件,不能以通知书就认定涉案土地已改变用地性质。(二)一审判决认定规划审批是商贸楼,我提供的证据明确显示我所承租的商铺合同是A座5层大学生活动中心及地下车库,根本不是B座商贸楼(见(95)规条字1357号附图),一审法院混淆A、B楼用途,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三)我提供的证据显示由于A、B楼在“教育用地性质变化等问题无法解决”,世纪天乐公司、新湖阳光公司违法置换土地,将教育用地改为商业用地。在《房屋所有权证》(京房权证西股字第XX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京西国用(2006出)第20285号】用途不一致情况下,采用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执照,设立非法批发市场,在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情况下进行招商。世纪天乐公司、新湖阳光公司利用非法获得没有产权证的涉案标的物A楼,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无效合同进行集资诈骗,并骗取国家巨额财政疏解款39亿元。一审法院对世纪天乐公司、新湖阳光公司非法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工商营业执照》,违法设立批发市场并招商的行为视若罔闻。(四)世纪天乐公司、新湖阳光公司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世纪天乐公司、新湖阳光公司声称解除合同是为了配合北京疏解非首都功能,但实际上世纪天乐公司迄今仍在进行商铺的出租,显然与疏解目的不符合。同样是向商户出租商铺,世纪天乐公司、新湖阳光公司多此一举、劳民伤财的先赶走原本也是合法取得经营权的商铺,是为了套取国家的疏解款。二、一审法院忽略我提供的证据进行事实认定,不符合审判要求。一审期间我提供了三十份证据,多达数百页,但一审判决只字未提。一审法院只挑选了对世纪天乐公司、新湖阳光公司有利的证据作出判决,应予以纠正和谴责。三、诉讼费的负担不合理,应由新湖阳光公司、世纪天乐公司负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支持我的上诉请求。 新湖阳光公司、世纪天乐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云强的上诉请求,具体意见均与一审一致。 新湖阳光公司、世纪天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确认双方签署的《北京市市场场地租赁合同书》(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市场场地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及《商铺经营权合同》(以下简称经营权合同)于2017年10月6日解除;2.对合同解除后世纪天乐公司、新湖阳光公司应退还云强的租金(含市场管理费)、物业费(商业管理费)及经营权费等各项费用进行清算,依法确认应退还的全部费用共计83191.82元【其中,租金(含市场管理费)31682.96元,物业费(商业管理费)673.04元,经营权费50835.82元】,世纪天乐公司、新湖阳光公司同意共同退还云强上述全部费用;3.本案诉讼费由云强承担。 云强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确认世纪天乐公司、新湖阳光公司与云强签订的《北京市市场场地租赁合同》无效;2.确认世纪天乐公司、新湖阳光公司在签订《北京市市场场地租赁合同》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世纪天乐公司、新湖阳光公司应负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北京世纪天乐国际服装市场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西外南路28号(德胜园区)的世纪天乐大厦,产权所有人为新湖阳光公司。新湖阳光公司与世纪天乐公司签订《委托经营协议书》,约定因新湖阳光公司自身无法经营服装批发市场,故委托世纪天乐公司经营,经营场所在经营期间的所有投资均由新湖阳光公司负责,市场租金及所得收益属于新湖阳光公司,世纪天乐公司不得参与分配,新湖阳光公司同意由市场商铺租户向世纪天乐公司支付市场经营管理费用,每个商铺的费用标准为每个租赁年度3000元,费用金额自商铺合同租金总额中扣除。 云强自2007年6月22日起使用北京世纪天乐国际服装市场内的A3-6013号商铺,面积5.46平方米,并于2011年5月17日以该场地为经营场所注册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云强作为商户与世纪天乐公司就商铺租赁、经营等事宜于2009年12月9日签订了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及经营权合同。租赁合同的内容有:出租人(甲方,下同)世纪天乐公司,承租人(乙方,下同)云强。第一条租赁场地,乙方承租甲方A3-6013号场地,用途以乙方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第二条租赁期限,自2009年12月9日起至2026年9月24日止。第三条租金标准为500元/月/平方米。第四条保证金。第五条保险。第六条甲方权利义务。第七条乙方权利义务。第八条合同解除: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1.在租赁期限内因违法经营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收回营业证照的;2.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场地,经甲方2次书面通知未改正的;3.利用场地加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4.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累计达2次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5.将场地擅自转租、转让、转借给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户交换场地的;6.逾期15日未支付租金或水电、物业管理等费用的;7.违反保证金协议的有关约定的;8.未经甲方同意连续15日未开展经营活动的;9.违反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情节严重或拒不服从甲方管理的。甲方或乙方因自身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后办理解除租赁手续,并按照合同总金额0.5%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因甲方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减收相应的租金,并退还保证金及利息。第九条其他违约责任。第十条免责条款,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使场地不适于使用或租用时甲方应减收相应的租金。如果场地无法复原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应退还乙方保证金及利息,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一条续租。第十二条租赁场地的交还。第十三条争议解决方式。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调整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详见补充协议。第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十六条,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 补充协议的内容有:第二条,乙方承租场地的实测面积为5.46平方米,每年支付租金3.276万元。第九条第三款,因不可抗力或相关行政行为、消防工作需要或市场改建需要等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行为致使场地不适于使用时,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应退还乙方剩余租金,租赁合同及本协议已履行部分的租金(含当月)不予退还,甲方无须支付任何利息、补偿或赔偿,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一条,原始合同的起始日期是2007年6月22日。 经营权合同的内容有:第二条,本合同与租赁合同不可分割,应当同时签订,共同作为乙方在北京世纪天乐国际服装市场进行经营的依据。第四条,经营权期限与主合同期间一致。第五条,乙方应当于签订本合同之日前一次足额向甲方交纳经营权费,其中应交经营权费10.92万元。第九条,发生租赁补充协议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况的,甲方退还乙方合同终止之日至合同期限届满期间(不含终止之当年度)的经营权费,甲方无须支付任何利息、补偿或赔偿,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云强向世纪天乐公司交纳了经营权费10.92万元、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商业管理费)1440元、2017年9月25日至2018年9月24日的租金(含市场管理费)32760元。 2015年9月23日,北京北展地区建设指挥部向包括云强在内的商户发出《致动物园商圈商户朋友的一封信》,其中写明北京市政府提出要在当年年底前完成“动批”市场20万平方米的疏解工作,并于2016年完成全部疏解任务。2016年的疏解任务包括世纪天乐市场,并明确“动批”产业疏解不是拆迁,只涉及提前解约的适度补偿,责任主体是产权方和市场方,产权方、市场方、商户都要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履行债权债务。 2017年9月9日,世纪天乐公司工作人员在北京世纪天乐国际服装市场张贴世纪天乐公司、新湖阳光公司2017年9月8日签署的《北京世纪天乐国际服装市场疏解公告》,内容为:“为了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结合租赁合同约定,本市场(世纪天乐公司、新湖阳光公司)决定终止与合同签约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包括补充协议、经营权合同在内的全部相关文件,并于2017年10月6日18时闭市,请合同签约人在闭市前尽快甩货清货,现将与本次疏解相关之事项公告如下,一、办理解约手续的时间,2017年9月15日至2017年9月20日。二、办理解约手续的地点,北京世纪天乐大厦B座20层疏解接待室。三、疏解方案,(一)与市场签订经营权合同并签署租赁合同的合同签约人:2.奖励及退款方案,奖励期为六天(即2017年9月15日至2017年9月20日),合同签约人在2017年9月20日18时前签署合同终止协议,并在约定的日期内清空所有商铺、签署《场地(商铺)清空交付确认书》、提供并办理退款流程所需全部资料及手续的,(1)市场按照签订的经营权合同给予每份合同6万元的奖励;(2)市场退还截至2017年9月30日未使用年限的经营权费,已使用年限的经营权费作为奖励一并给予合同签约人。(3)租金收取截止至2017年6月30日,退还已支付的2017年6月30日后的租金。(4)退还已支付的2017年9月30日后的物业费。(5)押金或保证金按照原相关协议约定应当退还的予以退还。3.合同签约人在2017年9月20日18时前,未签署合同终止协议的,或虽签署合同终止协议但未按约定时间清空商铺并签署《场地(商铺)清空交付确认书》、未提供并办理退款流程所需全部资料及手续的,本市场取消本公告第三条第(一)款第2项第(1)、(2)及(3)目中所述的奖励,第三条第(一)款第2项第(3)目中的租金按合同约定退还。(二)与市场仅签订租赁合同且截止至2017年9月30日未到期的合同签约人。(三)与市场签订租赁合同且截止至2017年9月30日前已到期的合同签约人。” 2017年10月6日,北京世纪天乐国际服装市场关门闭市。云强未在2017年9月20日18时前与世纪天乐公司、新湖阳光公司签署合同终止协议及《场地(商铺)清空交付确认书》。 审理中,经法院询问,世纪天乐公司、新湖阳光公司当庭表示同意共同退还云强预付的2017年10月6日之后的未发生、未使用、未到期的租金(含市场管理费)、物业费(商业管理费)及经营权费。 另查,(94)市规地字021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载明:北京建筑工程学院为用地单位,用地项目名称为建设用地、校园扩建及发展用地,该用地只能作学院的教学设施的扩建及发展使用,不得改做或变相改为它用。(95)规条字1375号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2.1载明用地使用性质为教学培训、贸易办公综合楼。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本案所涉合同效力的问题。本案中,世纪天乐公司、新湖阳光公司与云强签订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及经营权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云强以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地块属于教育用地和大学生活动中心用地,二公司出租商铺的行为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双方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对此法院认为,依据本案相关证据,(94)市规地字021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虽载明涉案房屋所在用地只能作学院的教学设施的扩建及发展使用,不得改做或变相改为它用,但在(95)规条字1375号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中,已明确载明用地使用性质已变更为教学培训、贸易办公综合楼;新湖阳光公司于2009年7月16日取得的涉案大厦房屋所有权证书亦载明,房屋用途为综合、商业、地下商业、地下车库;结合云强已依据双方所签租赁合同注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实际经营多年的事实综合考虑,法院认定涉案合同未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亦不存在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应属合法有效。故对于云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各方均应依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2015年9月23日,北京北展地区建设指挥部发布的《致动物园商圈商户朋友的一封信》中已告知包括“世纪天乐市场”在内的“动批”市场商户,因疏解北京非首都核心功能的需要,“动批”市场需要进行疏解。世纪天乐公司、新湖阳光公司依照北京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于2017年9月9日向涉案市场内商户发布《北京世纪天乐国际服装市场疏解公告》,以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为由决定提前解除与商户签订的租赁协议并清退租赁场地,并于2017年10月6日关闭涉案市场,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因此,世纪天乐公司、新湖阳光公司请求确认合同解除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并依法确认闭市时间——2017年10月6日为合同解除时间。 就世纪天乐公司、新湖阳光公司退还云强的相关费用问题,法院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处理。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前已查明,云强预付了闭市次日起的部分费用,世纪天乐公司、新湖阳光公司亦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同意共同退还上述费用,故世纪天乐公司、新湖阳光公司关于退还相应费用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以法院核算为准。关于费用的退还主体,庭审中,世纪天乐公司、新湖阳光公司明确表示同意共同退还,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于2020年12月判决:一、确认北京世纪天乐国际服装市场有限公司与云强签订的《北京市市场场地租赁合同》《市场场地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及《商铺经营权合同》于2017年10月6日解除;二、北京世纪天乐国际服装市场有限公司、北京新湖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退还云强经营权费50835.82元、租金(含市场管理费)31682.96元及物业费(商业管理费)673.04元;三、驳回云强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79.8元,由云强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李明磊 审判员李俊晔 审判员王元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黄骏 书记员张爽
判决日期
202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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