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超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龙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豫0523执64号之四
判决日期:2021-07-12
法院: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河南超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龙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姚树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汤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523民初20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判决被执行人郑州龙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姚树彬给付河南超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购车款3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00元、财产保全费2420元。因郑州龙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姚树彬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1月1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划拨被执行人姚树彬、郑州龙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94903元,扣缴申请执行费4481元后,剩余90422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三、2021年4月20日,到被执行人郑州龙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1号院4号楼9号进行实地调查,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他人代收),发现该公司原经营场所已变更为其他名称。
四、2021年4月21日,因被执行人接到法院传票后未到本院接受执行询问,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因被执行人郑州龙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姚树彬未报告财产,我院依法对法定郑州龙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表人孙凤尘、姚树彬作出拘留15日决定书。
六、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现场终本约谈,并告知可以聘请律师向我院书面申请律师调查令,其表示不需要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305420元,实际执行到位90422元,尚余214998元未能执行到位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屈克勇
审判员杜连鹏
审判员刘现光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张晓强
判决日期
2021-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