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市自然资源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分公司资源行政管理:能源行政管理(能源管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辽0181执49号
判决日期:2021-07-12
法院:新民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民市自然资源局(新民市林业和草原局)与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分公司行政非诉执行(写明案由)一案中,……(写明终结执行的事实和理由)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本案仅有一个被执行人的,写明:)终结(2021)辽0181执49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有两个以上被执行人,仅有部分被执行人符合终结执行条件的,写明:)终结(2021)辽0181执49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分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孟祥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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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韩涛
判决日期
2021-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