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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新华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9776万元
法定代表人:丁来安
联系方式:0790-6223288
注册时间:2007-11-30
公司地址:江西省新余经济开发区
简介:
钢丝和钢绞线、铝包钢线、铝合金线、金属材料生产和销售;电线电缆、架空导线的销售;进出口经营(凭进出口备案登记证经营);机械(不含特种设备、汽车摩托车整车和发动机)制造、技术咨询及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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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新华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粤0106民初10446号         判决日期:2021-07-12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西新华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新华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新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江西新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及履约保证金4664842.26元及延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被告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协议书》(下称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所属项目供应低松弛预应力钢绞线,产品规格为?15.20mm,1860Mpa。合同数量暂定为190吨,结算以实际验收数量为准。合同单价按实际供货日当期“我的钢铁网”上海区域钢绞线原料参考价中沙钢82B?12-13价格上浮1000元/吨,该单价包含产品成本价、运杂费、装卸费、保险、税金等。同时约定每月办完结算手续后当月支付当期结算货款85%,剩余部分在3个月内无息支付10%,剩余5%质保期满1个月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分批次向被告供应了货物且无质量问题,被告支付部分货款之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货款。原告曾多次催要,被告也已出具还款协议,但并未按被告所写还款协议还款,剩余货款及质保金至今未支付。为此,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具状向法院起诉,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钢绞线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型号为15.20钢绞线190吨,出厂单价为5570元、运杂费单价300元、到站单价5870元、到站总价1115300元。本合同履行期限自2018年7月16日至工程结束;该期限为暂定期限,甲方有权根据施工需要单方调整合同履行期限。每月的20日为当月的结算截止日期,根据甲方检验合格及双方共同签认的单据确认当月实际收货数量,除此之外任何证明、收条、欠条、信函等文件,都不得作为结算、支付依据。双方核对无误后,签认结算单。货款支付采用分期支付。结算完成后,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正式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后10日内,甲方按当月业主向其拨付的工程进度款比例,同比例向乙方支付货款,最高支付比例不得高于当月货款结算金额的85%,剩余部分在3个月内无息支付10%,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乙方对交付货物质量的保证责任。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甲方在付款宽限期满后,仍逾期支付货款及税金(含逾期返还质保金)的,甲方对逾期付款部分从宽限期满的次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基准利率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利息)。但在甲方支付欠款的当天,乙方未书面主张该欠款之违约金(利息)的,则视为乙方放弃要求甲方承担该欠款部分产生的违约责任。 原告主张其已依约送货,被告尚欠货款4664842.26元未付,为此原告提交了《材料采购计划》《发货通知单》《江西增值税发票》《钢绞线对账单》《业务函》《钢绞线供货交验签收凭证》《往来账项询证函》《还款承诺》《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及《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等证据予以证明。其中:被告于2019年2月2日向原告出具的《业务函》载明:截至2019年1月31日,我司欠贵司货款共计6721157.45元,按我司的资金计划本应在2019年2月4日前支付600万元,但因种种原因,我司本期计量直到今日尚未到位,故无法按原计划进行支付,再次表示深深的歉意。为了感谢贵司的一直以来的支持,以及日后更好的合作,我司在此承诺,在2019年2月28日前将不少于600万元支付给贵司。 原告于2019年4月30日向被告发出《往来账项询证函》载明:截止2019年4月30日,贵公司欠6464842.26元。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衢州东制梁场在信息无误处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制梁场于2019年6月13日向原告出具的《还款承诺》载明: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贵公司共供应我部钢绞线1813.148吨,截至2019年6月13日,尚欠贵司货款6464842.26元。我部承诺将尚欠货款分三期付清。第一期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整;第二期于2019年10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整;第三期于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剩余的4464842.26元。我部承诺:如总包部拨款及时,金额足够的情况下我部可提前支付贵公司;如2019年12月30日前不能支付完毕,我部愿向贵司多支付10万元的利息费用。 《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及《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显示:被告于2018年10月16日至2019年2月3日期间通过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向原告支付398万元,自2019年7月3日至2020年1月22日期间通过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向原告支付190万元,合计588万元。 另查明,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制梁场为中铁三局广东建设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分公司。 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于2020年1月22日支付的20万元中的10万元抵扣10万元利息,另外10万元扣除货款本金
判决结果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新华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及履约保证金4664842.26元以及利息(利息以4664842.26元,自2020年3月26日起至被告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011元,由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林吉 人民陪审员苏梅 人民陪审员梁细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茹 书记员余颖蓉
判决日期
202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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