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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梁鹰
联系方式:020-85565970
注册时间:1999-12-09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中路211号华天国际广场东苑1、2层
简介:
在广东省范围内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含电子公告服务);虚拟主机服务、主机托管服务;系统集成、项目咨询服务;电脑软件产品的开发与销售;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百货销售,医疗用品及器材销售,零售食品、饮料,利用互联网销售商品;健康咨询,教育辅助服务,软件检测,商务信息咨询,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票务代理服务,旅游咨询(不从事旅行社业务),向游客提供旅游、交通、住宿、餐饮等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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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意拉幕斯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与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粤0106民初4527号         判决日期:2021-07-12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与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丹、王一竹,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发、李志成到庭参加了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4月、5月的坐席费用共计2325793.57元;二、被告支付利息,利息以2325793.57元为本金,按年利率4.35%自2019年5月1日至付清之日止;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事实和理由:被告是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21CN业务涵盖互联网新媒体、电子邮件服务、移动增值服务和视频服务等领域。被告因自身人力资源及专业水准限制,为了更好了进行网络推广,遂与原告建立了长期的业务合作关系。被告自2014年起,连续与原告签订多份重点产品网络推广项目的服务合同。2018年4月,原告与被告续约,签订了一份《〔2018年世纪龙公司重点产品网络推广]宣传活动策划及执行服务合同》(编号:201804-21cn-IMK002,以下简称“《服务合同》”),该合同就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期间“2018年世纪龙公司重点产品网络推广项目”委托原告进行策划、推广、执行等专项服务,并由被告支付合同约定的费用,支付方式为按月结算。该合同的附件一《分项报价表》也详细约定了各分项服务包括坐席数量及单价、合价价款。该合同于2019年5月31日到期。在合同履行期间,原告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提供的本项目各成果均符合结算要求。其中,2019年4、5月份的结算金额也经由被告确认并发出邮件。据确认邮件显示,4月坐席确认额为1408492.30元,5月坐席确认额为917301.27元。原告已按照合同履行了全部义务,被告亦接受原告提供的服务并已享有该服务成果所创造的收益及价值。同时,双方也就2019年4月、5月的工作成果按照既定流程进行了考核确认,并确定了结算金额。被告此前一直按照该结算流程向按月向原告支付应结款项,虽时有迟延,但从未发生过拒付现象。但双方在上述合同履行完毕后并没有继续续约,双方已经不再继续合作,被告在原告多次催告之下,迟迟不能将最后两个月的应付款项支付给原告,并以其他无理之理由拒绝支付。被告的违约,导致原告资金无法及时回笼,给企业经营及员工的生存造成极大困难,带来重大经济损失,同时被告也诋毁、损害了原告的商业声誉。被告的行为,不仅严重违反《合同法》以及双方合同约定,更是违反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关于要求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管理规定》。鉴于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作出公正裁决。 被告辩称:一、原告所提供的2019年4月、5月坐席人数明显虚假,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2019年4月、5月坐席人数并经答辩人审核确定之前,无权要求答辩人支付款项。原告所提供的2019年4月、5月结算数据中,坐席人员名单包含了多名已离职员工,存在明显虚假。被告曾分别于2019年4月11日、5月17日、5月28日到原告办公场所现场清点坐席人员,经清点发现现场人数与原告主张的坐席人数存在明显差异。此前,被告曾多次主动要求原告予以复核并提供2019年4月、5月坐席人员数量的相关证据,但原告迄今未能提供。为此,原告无权依据其此前提供的虚假数据要求答辩人支付款项。 二、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原告无权主张被告支付款项。《服务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约定:“按月付款,每月具体支付金额依据月度考核办法(详见附件二):实际结算费用=基础工作结算额+工作效果结算额。甲方收到乙方下述全部文件后5日内,甲方将当月款项一次性付给乙方:(一)甲方关于本项目当月通过考核的证明文件原件一份;(二)乙方开具的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截至目前,原告尚未向被告提交相关通过考核的证明文件原件以及开具发票(4月份发票已开具,但因结算金额存在争议,被告已退回给原告)。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以往结算数据均需经原告及被告盖章确认后,被告才可向原告支付款项。因此,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原告无权主张被告支付款项。 三、双方2019年3月结算数据有误导致被告超付款项,超付的款项应当予以抵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根据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约定,官方微博粉丝增长、官方公众号粉丝增长及营销活动参与数对应的激励指标权重分别为40%、40%、20%,而双方此前就2019年3月份费用结算中对应的激励指标权重分别为35%、35%、30%,因激励指标权重错误,导致被告在支付2019年3月份费用时多支付了1.076万元。根据前述规定,被告超付的款项应当予以抵销。 四、双方历史合作中的其他合同结算数据有误导致被告超付款项。经被告内部审计发现此前与原告于2014年至2017年期间签订的其他合同,存在因结算数据有误导致被告超付款项的情形,具体超付金额仍在复核过程中。待复核确定后,被告超付的款项应当予以抵销。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服务合同》,约定:项目目标为为持续优化网络口碑营销体系,加强建设公司自有的推广矩阵,提升重点产品用户口碑,促进业务发展;乙方负责组建网络推广团队、进行相应的推广方案策划与执行、进行指定关键词的搜索引擎优化工作,在社交媒体、知道问答平台等进行业务内容传播,进行指定产品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店的优化工作。项目地点在广州,项目期限为合同签订日起的12个月内。甲方就本项目向乙方支付的费用总额(含税价)为22864963.2元,其中价款为21570720元、增值税款为1294243.2元,分项报价表如附件一;本合同费用总额已包括甲方就乙方履行本合同事宜所应支付的全部费用及税费,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无需就本合同项下委托事项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之外的任何其他费用及税费;按月付款,每月具体支付金额依据月度考核办法(详见附件二),实际结算费用=基础工作结算额+工作效果结算额;如乙方未能按考核要求完成指定项目要求数量,则该项工作不予结算;甲方收到乙方下述全部文件后5日内,甲方将当月款项一次性付给乙方,(1)甲方关于本项目当月通过考核的证明文件原件一份,(2)乙方开具的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乙方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级专递方式在发票开具后30日内送达甲方,送达日期以甲方签收日期为准,逾期送达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送达发票金额的万分之八支付违约金,若因逾期送达造成甲方无法抵扣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和/或采购方由此遭受的损失,金额相当于逾期送达发票可抵扣金额。争议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 合同期的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期间,原告向被告发送每月的工作计划、成果等,被告向原告发送考核表。2019年5月10日,被告向原告发送2019年4月被告《网络推广服务项目考核表》,分别载明基础工作(坐席数量低于合同约定)、激励指标,总计金额1408492.3元;2019年6月5日,被告向原告发送2019年5月被告《网络推广服务项目考核表》,分别载明基础工作(坐席数量低于合同约定)、激励指标,总计金额917301.27元;两份邮件均载明“请核对,谢谢!”。 另查明:2019年5月8日,原告向被告发送邮件确认4月坐席数量;2019年6月5日,原告向被告发送邮件确认5月坐席数量。2019年7月4日,被告向原告退回2019年5月14日开具的金额分别为408492.3元、1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张,原告人员签收。2019年9月16日,被告委托律师向原告发出《律师函》,要求原告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证实原告在合同履行期间已全面履行“基础工作”的合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对应的坐席人员清单、劳动合同、社保证明、考勤记录等;核查完毕前,被告暂停双方的结算,等。 原被告双方QQ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4月11日广东电信审计人员及被告员工到原告现场核对坐席人数,人数与合同约定不符;原告向被告《员工离职申请表》多份。被告依据原告邮件中的坐席数量、核查坐席数量及离职人员数量,主张原告虚报坐席数量,原告对此不予确认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意拉幕斯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支付坐席费2325793.57元; 二、被告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意拉幕斯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2325793.57元为本金、按年利率4.35%从2020年2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州意拉幕斯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11元,由被告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李江 人民陪审员梁细女 人民陪审员李杏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吕美玉
判决日期
202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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