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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意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628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755-82503488
注册时间:2001-03-13
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滨社区金科路与海天路交汇处海天路26号中意智慧大厦1901
简介:
一般经营项目是:石材、家具、家具配件、家庭橱柜、智能橱柜、智能衣柜、智能洁柜、智能鞋柜、商业柜设备、酒店用品、高科技研发及产品销售;橱柜的上门安装;酒店投资、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家用电器、五金配件、陶瓷洁具、室内门、地板等装饰材料的购销及其它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信息咨询(不含人才中介、证券、保险、基金、金融业务及其它限制项目);厨房设备相关产品的设计;从事进出口业务;有色金属及其压延产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家用电器批发、电子产品批发;林产品及其加工品销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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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小榄与深圳市中意智能家居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意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粤0106民初33345号         判决日期:2021-07-12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黄小榄与深圳市中意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中意集团公司)、深圳市中意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下简称中意家居公司)劳动争议两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黄小榄及其委托代理人肖琳,二中意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事实 一、劳动者入职时间:2005年8月25日。 二、工作岗位:业务副总。 三、工作地点:广州市。 四、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黄小榄与中意集团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05年8月25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与中意家居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无固定期限。 五、考勤情况:指纹打卡。 六、工资情况:底薪8000元/月,中意家居公司每月月底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上一个月工资,工资支付至2019年2月28日止。 以上事实,双方在仲裁时均无异议,在本案庭审时亦予以确认。 八、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未向法院提交关于黄小榄工资数额的任何证据,而黄小榄提交的银行流水系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的流水,经核算,在这三个月期间,用人单位向黄小榄支付了32140.26元,则本院认定黄小榄在离职前的平均工资为32140.26÷3=10713.42元。 九、提成问题,黄小榄向法院提交了部分电子邮件及总表,拟证实其销售业务金额为123163785.8元,并向法院提交了《深圳市中意集团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提成方案》(下简称《2013提成方案》),内载明业务员如开发了战略合作伙伴(如万科)按销售金额的千分之一计提,非战略合作项目(独立开发)按1%计提。超出年度销售业务的部分,公司将给予翻倍计提提成。 用人单位就提成问题向法院提交《深圳市中意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提成方案》,但无证据证明曾向原告黄小榄出示过,辩称提成系在回款到公司后才发放,具体回款情况应由黄小榄举证。 十、未休年休假情况:用人单位举出考勤表、OA,拟证明2018年8月、10月各休假5日,合共休假10日。但2019年休年假部分无载明批准人,本院不予认可。 七、离职原因:由中意家居公司单方解除。双方均认可真实性的《辞退通知书》载明:因工作需要,2019年3月18日,本公司……决定在工作时间、薪资待遇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将你调至东莞公司结算中心工作。并于3月18日向你发出书面人事调令,要求你在20日上午8时到东莞公司工程结算中心上班。你收到调令后,拒不到新岗位上班,本公司于3月22日、25日多次向你发出书面通知敦促你到新岗位上班,你……拒不到岗上班,影响公司运作。本公司……决定对你作出辞退处理……,文件落款为3月27日。 七、申请仲裁时间:黄小榄于2019年4月25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 八、仲裁请求:黄小榄请求:1、由中意家居公司向黄小榄支付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8日工资10152.28元;2、由二中意公司共同向黄小榄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671600元;3、由二中意公司共同向黄小榄支付业务提成60万元;4、由二中意公司共同支付年休假补偿14880元。 八、仲裁结果: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了穗劳人仲案【2019】3528号仲裁裁决书,裁定:1、由中意家居公司向原告支付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27日工资6289.86元;2、由中意家居公司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29600元;3、由中意家居公司向原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262.06元。 九、黄小榄的诉讼请求:1、由中意家居公司向黄小榄支付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8日工资10465.19元;2、由二中意公司共同向黄小榄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34796元;3、由二中意公司共同向黄小榄支付业务提成788806.18元,并向黄小榄支付资金占用费,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3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为45122.45元;4、由二中意公司共同支付2018年至2019年期间年休假补偿20810.5元;5、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中意公司负担。 十、中意家居公司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中意家居公司无需向黄小榄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29600元;2、请求判令亚信科技公司无需向黄小榄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262.06元;3、由黄小榄方负担本案诉讼费。 裁判理由与结果
判决结果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深圳市中意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应支付黄小榄提成款788806.18元;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深圳市中意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应支付黄小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99975.76元; 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深圳市中意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应支付黄小榄2019年3月1日至27日工资8866.28元; 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深圳市中意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应支付黄小榄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1146.75元; 五、深圳市中意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意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对亚信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黄小榄、深圳市中意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意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深圳市中意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意智能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暨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黄金馨
判决日期
202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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