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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信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003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20-22263396
注册时间:2001-03-13
公司地址:广州越秀区环市东路450号广东华信中心22楼
简介:
物业管理(凭本公司有效资质证书经营);酒店管理;职工餐厅管理;停车场的管理,洗衣服务;灭鼠杀虫服务;代订机票、火车票、客房;楼房配套运行管理;外墙清洗;道路清洁;水域保洁;绿化管理;楼宇场馆室内外、公厕清扫保洁;会议及展览服务;医院后勤管理、护理服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生活水池清洗、消毒服务;场地租赁服务;社区、街心公园等运动场所管理服务;工程设备维护;石材保养、翻新服务;消防监控系统维护服务;节能技术开发;保安监控及防盗报警系统工程开发;建筑物空调设备、通风设备系统安装服务;楼宇智能科技软件开发;餐饮管理;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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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太山与广东华信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粤0104民初19916号、19973号         判决日期:2021-07-12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班太山与广东华信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公司”)劳动争议两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班太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锋、华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班太山诉讼请求:一、确认班太山自2003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5日期间与华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华信公司向班太山支付2006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每日加班四小时)48021.72元;三、华信公司向班太山支付2006年1月1日至2011年9月22日双休日加班工资(每日加班十二小时)74023.20元;四、华信公司向班太山支付2011年9月23日至2019年12月5日期间周六加班工资(每日加班八小时)67666.66元;五、华信公司支付2003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工资7398元;六、华信公司向班太山支付2003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5日期间带薪年休假工资39271.35元;七、华信公司向班太山支付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59095.23元;八、华信公司向班太山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5700元;九、华信公司向班太山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3100元。 华信公司诉讼请求:一、华信公司无需一次性支付班太山2017年12月21日至2019年12月5日期间休息日加班费为19168.74元;二、华信公司无需支付班太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5700元;三、本案一审诉讼费用由班太山承担。 本案相关情况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十至十八项,其他事项无争议。 一、入职时间:班太山于2003年1月1日入职华信公司。 二、工作岗位:保安。 三、工资情况:华信公司按照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班太山基本工资,除基本工资外无其他工资构成,班太山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100元/月。 四、工资支付方式:华信公司每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班太山上月工资,班太山需要在华信公司的工资表上签名。 五、劳动合同解除情况:班太山于2019年12月6日解除劳动合同,向华信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 六、参加工作的起始时间及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班太山参加工作起始时间为1993年5月1日,华信公司自2004年1月份开始为班太山缴纳社会保险。 七、带薪年休假情况:华信公司从未安排班太山带薪年休假。 八、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4月起为860元/月,从2010年5月起为1100元/月,从2011年3月起为1300元/月,从2013年5月起为1550元/月,从2015年5月1日起金额为1895元/月,从2018年7月1日起金额为2100元。 九、仲裁情况:班太山于2019年12月20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一、确认班太山与华信公司在2003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华信公司支付班太山2019年1月5日至2019年12月5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3100元;三、华信公司支付班太山2006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每日加班4小时)48021.72元;四、华信公司支付班太山2006年1月1日至2011年9月22日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每日加班12小时)74023.2元;五、华信公司支付班太山2011年9月23日至2019年12月5日期间周六加班工资67666.66元;六、华信公司支付班太山2003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7398元;七、华信公司支付班太山2003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5日期间带薪年休假工资39271.35元;八、华信公司支付班太山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59095.23元;九、华信公司支付班太山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5700元。该委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穗劳人仲[2020]53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确认班太山与华信公司在2003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华信公司一次性支付班太山2017年12月21日至2019年12月5日期间休息日加班费19168.74元;三、华信公司一次性支付班太山2018年度、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5406.90元;四、华信公司一次性支付班太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5700元;五、驳回班太山其他仲裁请求。 十、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班太山主张签订过几次,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华信公司主张在2010年12月31日前均有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履行完后班太山推脱不肯签,对此华信公司提交了期限自2007年1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 本院认为:关于劳动合同的签订,班太山未提交劳动合同等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故对于班太山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主张2010年12月31日前均有签订劳动合同,对此华信公司提交了期限自2007年1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班太山对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综合班太山与华信公司的陈述及上述劳动合同,在双方无其他证据证明有签订其他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本院认定班太山与华信公司只签订了期限自2007年1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其余时段未签订劳动合同。 十一、工作时间的约定:班太山主张双方约定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华信公司主张每周工作6天,每天8小时,且中午有1小时的午休,对此华信公司提交了期限自2007年1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第十二条第1点约定华信公司“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安排休息时间,节假日实行轮休制度”,班太山对上述合同真实性无异议。 本院认为:首先,上述劳动合同中仅约定华信公司“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安排休息时间,节假日实行轮休制度”,并未明确约定具体的工作时间,而除上述劳动合同外,双方均无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对工作时间的具体约定。其二,双方关于工资的约定为每月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基本工资,除基本工资外无其他工资构成。故此,综合上述情况,在双方均无法举证证明关于工作时间约定,且班太山的工资构成仅有最低工资标准数额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双方对工作时间的约定为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 十二、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班太山主张2006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正常工作日每天加班4小时,对此班太山提交了2010年5月13日至2011年9月13日期间的值班及交班情况记录表若干,该记录表中部分页面“检查情况”一栏有签名及时间,该记录表显示班太山于该期间工作日加班共计214小时(其中,2010年5月至2011年2月共计140小时,2011年3月至2011年9月共计74小时;2011年2月2日、2011年2月3日、2011年2月4日、2011年9月12日为法定节假日,不作为工作日统计)。对上述记录表,华信公司质证认为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确认,同时表示高海峰是其公司的人员。另查,华信公司在仲裁阶段曾陈述表示高海峰为其公司副总,王强为其公司楼盘主任。此外,华信公司主张工作时中午有休息时间1小时。 本院认为:班太山提交的记录表中有华信公司管理,考虑交班记录表的整体性和一致性,对上述交班记录表中记载的交接班情况本院均予以确认。关于华信公司主张的午休1小时,其未说明午休的具体方式和地点,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对此本院不予采信。故此,对于上述记录表中所显示的班太山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情况,华信公司应当向班太山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经计算,上述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加班费为(1100元/月÷21.75天/月÷8小时/天×140小时×150%)+(1300元/月÷21.75天/月÷8小时/天×74小时×150%)=2156.9元。对于班太山主张的其他时段的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存在加班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于其他时段的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本院不予支持。 十三、休息日加班工资:班太山主张2006年1月1日至2011年9月22日双休日均加班,每天加班12小时;2011年9月23日至2019年12月5日期间周六加班,每天加班8小时。班太山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2010年5月13日至2011年9月13日期间的值班及交班情况记录表若干(显示班太山在该期间周日上班共计10天,2011年3月前共6天,2011年3月后为4天,每天12小时;周六上班共计11天,2011年3月前共9天,2011年3月后为2天,每天12小时,)和2014年5月23日至2014年6月25日期间的值班及交班情况记录表若干(2014年的记录表中“检查情况”一栏均无相关签名)、收款收据若干、2014年至2016年的考勤表若干。华信公司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华信公司主张班太山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8小时,2006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5日期间存在周六加班,节假期实行轮休制度。 本院认为:华信公司确认班太山自200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5日期间存在周六加班8小时,故对于2011年9月23日至2019年12月5日期间班太山周六加班8小时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班太山主张的2006年1月1日至2011年9月22日双休日均加班12小时的事实,班太山仅提交2010年5月13日至2011年9月13日期间的值班及交班情况记录表予以证明,上述记录表本院在前文论述中已经采纳,故此,本院对于记录表中所载的休息日加班情况予以确认。关于班太山主张的2006年1月1日至2011年9月22日期间其他时段存在周日加班以及周六加班超过8小时的事实,因班太山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于其他时段的周日加班工资以及周六加班超过8小时部分的加班工资本院不予支持。经核算,200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5日期间共有周六726天(其中,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8月期间为34天;2006年9月至2008年3月期间为83天;2008年4月至2010年4月期间为108天;2010年5月至2011年2月期间为44天;2011年3月至2013年4月期间为113天;2013年5月至2015年4月期间为104天;2015年5月至2018年6月为166天;2018年7月1日后为74天)。休息日加班工资计算为:(648元/月÷21.75天/月×34天×200%)+(780元/月÷21.75天/月×83天×200%)+(860元/月÷21.75天/月×108天×200%)+(1100元/月÷21.75天/月×44天×200%)+(1300元/月÷21.75天/月×113天×200%)+(1550元/月÷21.75天/月×104天×200%)+(1895元/月÷21.75天/月×166天×200%)+(2100元/月÷21.75天/月×74天×200%)+(1100元/月÷21.75天/月÷8小时/天×6天×12小时/天×200%)+(1300元/月÷21.75天/月÷8小时/天×4天×12小时/天×200%)+(1100元/月÷21.75天/月÷8小时/天×9天×4小时/天×200%)+(1300元/月÷21.75天/月÷8小时/天×2天×4小时/天×200%)=94719.26元。 十四、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班太山主张2003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每年法定节假日加班10天,华信公司对此不予确认,而班太山未提交证证明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于班太山要求支付2003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每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十五、带薪年休假工资:班太山与华信公司均确认华信公司从未安排班太山休带薪年休假。 本院认为:华信公司从未安排班太山休带薪年休假,应当按照班太山日工资收入的300%向班太山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带薪年休假属于福利待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班太山于2019年12月20日申请仲裁,故其对2018年之前的未休年假工资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故本院对于2018年之前的未休年假工资不予支持。班太山1993年5月1日参加工作,至2013年5月工作年限已超过20年,2013年5月之后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为15天。故此,班太山2018年应休未休年假天数为15天,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5日期间应休未休年假天数折算为13天(339天÷365天/年×15天,不足一整天部分不计算年休假)。因此,剔除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华信公司还应向班太山支付2018年度、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5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差额2100元/月×21.75天/月×28天×200%=5406.9元。 十六、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班太山2019年12月6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理由是华信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资,而本院已认定华信公司存在未向班太山支付加班工资的事实,故华信公司应当向班太山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班太山在华信公司工作年限16年11个月余,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100元/月,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算为2100元/月×17个月=35700元。 十七、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班太山主张华信公司应向其支付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59095.23元,华信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班太山要求华信公司在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之外另行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59095.23元的请求欠缺法律依据,对此本院不予支持。 十八、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班太山主张华信公司按照2100元/月的标准向其支付2019年1月5日至2019年12月5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华信公司对此不予确认
判决结果
一、确认班太山与广东华信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在2003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广东华信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班太山支付2006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2156.9元。 三、广东华信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班太山支付200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5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94719.26元。 四、广东华信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班太山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5700元。 五、广东华信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班太山支付2018年度、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5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5406.9元。 六、驳回班太山其余诉讼请求。 七、驳回广东华信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两案受理费各10元(班太山、广东华信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各自已预付10元)由班太山负担10元,广东华信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长钟尉函 人民陪审员李敏 人民陪审员孙卫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伍耀颢 法庭记录杨水莲
判决日期
202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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