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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火车站支行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商红勋
联系方式:0375-2303669
注册时间:1986-06-24
公司地址:平顶山市南环路东21号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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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火车站支行、韩新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豫0411执543号之十二         判决日期:2021-07-12         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火车站支行申请执行韩新东、曹广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411民初16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一、韩新东、曹广玲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火车站支行借款本金35601.95元、利息(含罚息)1269.83元,合计36871.78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3月8日,之后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全部偿还之日止)。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火车站支行对韩新东、曹广玲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电厂路姚电新村41号楼西单元2层东户的房屋(他项权证号:平房他证湛河字第××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2元,减半收取计361元,由韩新东、曹广玲共同负担。因韩新东、曹广玲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火车站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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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调查的方式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证券经营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韩新东名下有位于平顶山市××电厂路××电新村××楼××单元××东户的房屋一套,本院已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表示其对该套房屋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愿自行在首封案件中依法申请参与分配。查明被执行人曹广玲名下另有房屋一套,本院已轮候查封,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有权依法在首封案件中申请参与分配。 2、网络查控显示被执行人韩新东名下有奥迪牌、金杯牌车辆两辆,经在车辆管理所核实,金杯牌车辆已报废,奥迪牌车辆未查询到机动车信息,均无法执行。 3、查明被执行人韩新东名下有银行存款4516.72元、曹广玲名下有银行存款2391.88元,本院已予划拨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韩新东、曹广玲名下另有零星银行存款,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要求采取强制措施。 三、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其对被执行人的情况比较了解,认为没有必要再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实地调查。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6908.6元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韩新东、曹广玲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火车站支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律师依法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崔昭 审判员胡昶鑫 审判员李海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思雨
判决日期
202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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