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付庆、陈桂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豫1321执242号
判决日期:2021-07-12
法院: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付庆、王连桂、张德伟、赵玉弟、陈桂兰、赵付安、乔道金、万玉敏、万山敏与被执行人武万兴、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321民初24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武万兴、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赵付庆、王连桂、张德伟、赵玉弟、陈桂兰、赵付安、乔道金、万玉敏、万山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付庆、王连桂、张德伟、赵玉弟、陈桂兰、赵付安、乔道金、万玉敏、万山敏与被执行人武万兴、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赵付庆、王连桂、张德伟、赵玉弟、陈桂兰、赵付安、乔道金、万玉敏、万山敏自愿撤回执行申请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21)豫1321执2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姬春侠
审判员李闪闪
审判员崔乃元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王召军
判决日期
2021-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