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昆仑工程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京03执760号
判决日期:2021-07-12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589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昆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内蒙古丰汇化工有限公司、新世纪融银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遵化丰汇热力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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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一、冻结、划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589号裁决确定的被执行人内蒙古丰汇化工有限公司、新世纪融银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遵化丰汇热力有限公司应支付的款项。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内蒙古丰汇化工有限公司、新世纪融银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遵化丰汇热力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内蒙古丰汇化工有限公司、新世纪融银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遵化丰汇热力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内蒙古丰汇化工有限公司、新世纪融银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遵化丰汇热力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宁群
审判员刘兵
审判员魏志斌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蕾
判决日期
2021-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