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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昆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德义
联系方式:010-68395128
注册时间:1986-10-30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21号
简介:
从事境内、外化工石化医药工程、建筑工程、轻纺工程、环境工程的规划、咨询、工程设计、工程造价、技术服务、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工程勘察;工程监理;为石油和天然气的开采提供服务(仅限外埠地区经营);新工艺、新技术、计算机系统的开发、推广、转让、服务;进出口业务;建筑材料、电线电缆、装饰材料、机械电气及控制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轻工产品、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及办公用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销售。(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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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昆仑工程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京03执760号         判决日期:2021-07-12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589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昆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内蒙古丰汇化工有限公司、新世纪融银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遵化丰汇热力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判决结果
一、冻结、划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589号裁决确定的被执行人内蒙古丰汇化工有限公司、新世纪融银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遵化丰汇热力有限公司应支付的款项。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内蒙古丰汇化工有限公司、新世纪融银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遵化丰汇热力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内蒙古丰汇化工有限公司、新世纪融银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遵化丰汇热力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内蒙古丰汇化工有限公司、新世纪融银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遵化丰汇热力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宁群 审判员刘兵 审判员魏志斌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蕾
判决日期
202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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