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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558503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振刚
联系方式:0472-2189021
注册时间:1999-06-29
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河西工业区
简介:
金属材料制造;钢压延加工;金属材料销售;冶金专用设备制造;冶金专用设备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炼焦;煤炭及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采购代理服务;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发电技术服务;铁路运输辅助活动;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仪器仪表修理;衡器制造;软件开发;计量技术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货物进出口;选矿;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国内贸易代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热力生产和供应;建设工程施工;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检验检测服务;自来水生产与供应;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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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繁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内0203民初1647号         判决日期:2021-07-12         法院: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包头市繁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包头市繁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350000元以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8月3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欠款实际偿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被告的供应商,原告多次向被告供货。目前,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350000元。2020年8月,被告在《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合同应收款项充抵投标保证金申请表》上盖章确认了欠款数额。现因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偿还欠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包头市繁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47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包头市繁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郝小燕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晓桐
判决日期
202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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