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繁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内0203民初1647号
判决日期:2021-07-12
法院: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包头市繁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包头市繁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350000元以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8月3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欠款实际偿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被告的供应商,原告多次向被告供货。目前,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350000元。2020年8月,被告在《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合同应收款项充抵投标保证金申请表》上盖章确认了欠款数额。现因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偿还欠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包头市繁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47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包头市繁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郝小燕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晓桐
判决日期
2021-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