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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12336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均锋
联系方式:010-68054068
注册时间:1999-11-02
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凤凰嘴街2号院1号楼-4至22层101内17-26层,A705-707,A301-320
简介:
收购、受托经营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债权转股权,对股权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对外投资;买卖有价证券;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和向其它金融机构进行商业融资;破产管理;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咨询和顾问;资产及项目评估;经批准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金融机构托管和关闭清算业务;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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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联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内01财保18号         判决日期:2021-07-12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暂无数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请求事项:依法查封上述被申请人人民币叁亿元银行存款或等值的财产。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签订了《业务合作协议》,合同约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对其投资的内蒙古联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青橙紫苑项目开展合作,合作金额为叁亿元人民币,申请人通过委托贷款方式对被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指定的商务投资项目进行放款,期限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2018年6月28日止;贷款利率14%。当日又签署了《业务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借款人如未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或存在其他违约事项导致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则被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应自借款人逾期之日起或自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提前到期之日起五日内对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申请人的全部债权予以全额回购。 2017年6月2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内蒙古联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受托贷款人乌审旗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叁亿元整。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但上述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及回购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被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被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现申请人得知,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行为,不及时查封财产会造成不可估计的损失。为了避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避免日后难以执行。申请人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担保函为担保,保险单号:AHETA09Z0119Q000008N
判决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呼和浩特市青城支行账号:×××。被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在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行账号:×××。 二、冻结被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复兴路支行账号:×××。 以上查封以人民币300000000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长王任武 审判员马学英 审判员赵春兰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王宇鹏
判决日期
202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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