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华清与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新0105民初4127号
判决日期:2021-07-12
法院: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毛华清诉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江南装饰有限公司、黄洁、周家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后,原告毛华清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毛华清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毛华清已预交1413.48元),由原告毛华清负担25元,剩余1388.48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毛华清
合议庭
审判员迪力努尔·卡斯木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静文
判决日期
2021-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