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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城子河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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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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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荣与鸡西市城子河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办公室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黑0306民初233号         判决日期:2021-07-12         法院: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丽荣与被告鸡西市城子河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办公室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丽荣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芝、被告鸡西市城子河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办公室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秀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王丽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墙体重作装修费用53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系鸡西市城子河区锦城小镇G8-2-403业主,原告于2018年8月份收房,2019年装修后5、6月份实际入住,发现卧室墙体返潮,墙面湿。原告找到小区物业发现水是从402室渗透过来的,上报被告工程科后,将地面刨开发现是自来水水管有漏水处,进行水管更换后就不再漏水了。由于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原告卧室硅藻泥装修墙面发霉,原告多次找物业、被告都未予解决。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鸡西市城子河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办公室辩称,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无异议,但认为房屋建设是由黑龙江省大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兴建筑公司)建设的,大兴建筑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出证据一、硅藻泥墙体修复评估预算二份,证明重作原告卧室墙面所需花费。证据二、物业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据三、城子河区煤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城煤棚改字【2020】072号)2020年11月13日发布的关于李淑芝问题处理决定文件一份。证据四、照片六张,以上证明墙体渗水原因及墙面现状。证据五、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一份,证实房屋是原告通过安置补偿与原城子河区煤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签订的安置协议取得现有房屋。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予以采信。被告无证据提交。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丽荣于2010年与原城子河区煤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产权调换现位于鸡西市城子河区××小镇××室房屋。原告于2018年8月份收房,2019年5、6月份装修房屋完毕后入住。原告入住后发现主卧墙面受潮、渗水,直至地脚线往上返潮十多厘米后,原告找物业和被告鸡西市城子河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办公室,要求解决问题。被告要求施工单位黑龙江省大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人员对发现问题进行处理,发现因地面下走管的自来水水管有漏水处,施工单位进行水管更换后不再漏水。原告卧室墙面系硅藻泥装修,两家硅藻泥商家对墙面维修、重作进行报价,分别为5300元、5950元,并出具报价单。被告称原告房屋已经验收,隐蔽工程的保质期为两年(从2018年8月份-2020年8月份),原告房屋因地面下自来水管漏水问题在质保期间内
判决结果
被告鸡西市城子河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办公室向原告王丽荣支付重作墙面装修费用5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赵越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苗雪丽
判决日期
202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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