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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朗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富伟力
联系方式:15141619177
注册时间:2012-05-23
公司地址: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工学里338-34号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物业管理;清洗服务;保洁服务;园林绿化;劳务派遣服务;内外墙粉刷;家政服务;空调维修;搬家服务;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企业管理服务;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服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垃圾清运;楼宇智能化管理服务;供暖服务;搬运、装卸服务;货运代理;包装服务;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监控及易制毒化学品);展览展示服务;会展服务;照明工程;城市鲜花养护;城市草坪养护;城市树林养护;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正餐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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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海与北方联合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辽宁春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辽0702民初95号         判决日期:2021-07-12         法院: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春海与被告北方联合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辽宁春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辽宁朗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春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梅、被告北方联合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被告辽宁春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殿威、被告辽宁朗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巨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杨春海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三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部分15400元(时间:2016年10月20日至2017年9月20日,共11个月);2、要求三被告支付原告加班工资16576元(时间:2016年9月20日至2018年12月5日);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9月20日被告人辽宁朗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锦州市人力资源市场招聘员工,原告应聘,经过被告人单位的刘经理、武经理等三人面试,原告被被告人录用,约定月薪1200元,在北方广电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安保工作,次日上班,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次月工资涨到1400元,被告人工作期间从来未安排原告休息,2019年8月1日被告人辽宁朗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北方广电有限责任公司不需要安保人员为由辞退原告,原告请求法院依法裁决被告人支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部分15400元(时间:2016年10月20日至2017年9月20号,共11个月),支付原告加班工资16576元,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北方联合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辩称:我们与春峰物业在2016年签订合同,签订三年。手续齐全并且提供了支付凭证,我们是合同对合同不对个人,原告是在我公司工作但是人不归我们管,工资不是我们开。 被告辽宁春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第一、物业合同中的保安项目已经转包给锦州东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责任主体不是我们公司,我们不是用人单位,我们单位没有直接与原告签订合同,原告也不是春峰公司招聘而来;第二、双倍工资差额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按照规定应该在一年之内主张;第三、起诉加班费没有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原告从事工作岗位性质属于非生产性连续值班,虽然是24小时工作但有时也可以睡觉;第四、劳动仲裁部门给原告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到法院后又进行撤诉,既然撤诉劳动仲裁结论就应生效,不能继续告诉;第五、本案是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从目前看原告并没有在劳动仲裁机构对我公司提起仲裁,按照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应仲裁先置,所以原告没有对我们公司起诉的权利。 被告辽宁朗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第一、我们认为原告与朗洁物业之间没有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同,而且朗洁物业与北方广电之间也没有委托合同和其他任何合同,原告起诉朗洁物业主体不适格;第二、原告属于重复诉讼,滥用诉权,2019年原告已经针对其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加班费问题在凌河劳动仲裁院仲裁并下达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之后原告在凌河区法院提起诉讼,凌河区法院下达了(2019)民初198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认为原告就同样问题在凌河法院和古塔法院分别起诉是重复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两项诉请只是额度有变动调整被告当事人地位,而且还增加了其他被告,我们认为这种捆绑诉讼浪费司法资源干扰了我们朗洁物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劳动争议案件有先置应先确定劳动关系,一个案件中几个当事人分别仲裁,而且仲裁还有撤诉情况,撤诉之后又告,告完又撤,这种程序缺乏法律依据。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未经劳动仲裁纠纷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向法院起诉后又撤诉,原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曾经在古塔法院有过撤诉,广电仲裁就已经生效。最高院关于民事案件审理规定,不予案件受理通知书可视为仲裁机构对该劳动争议作出处理,广电已经经过仲裁,朗洁也经过仲裁,还要在裁决,从诉讼中是重复的不应得到支持和没有法律依据的;第三、原告要求11个月双倍工资已经超出诉讼时效,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24款特别提出,劳动报酬不受这一条限制,要求加倍的部分不是劳动报酬,是惩罚性的赔偿金。用人单位违法,在规定期间内没有签订合同,就应该给11个月工资,自用工第二个月起最长是11个月;第四、加班费不应得到支持,因为用工单位已自身特定需要安排的值班和保安行为,是一种特殊行业,所以这种加班要加班费是没有依据的,与正常生产经营是不一样的,打更工作性质就决定不存在加班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日在被告北方联合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工作时间为早上8点上岗至次日早上8点下班,上班24小时,休息24小时,工资为每月1200元,次月涨至1400元。另查,原告陈述其系被告辽宁朗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聘用,派至被告北方联合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工作。2016年9月20日至2018年12月5日期间,周末加班108天,加班费为13824元,法定假日加班11天,加班费为2112元,加班费共计15936.00元。 被告北方联合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作为甲方与被告辽宁春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物业委托服务合同,内容约定甲方委托乙方管理室内卫生保洁、食堂餐饮服务,安保、设备电气、水暖维修保养等工作,期限三年:自2016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止。甲方应按照双方确定的物业岗位工资标准、管理费费率及国家规定的物业人员应享受的福利待遇和加班等按时支付乙方物业服务费用和管理费。在无异议的情况下,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期支付物业服务费用及相关费用等---合同附件所包含内容。乙方保证甲方的经营利益,维护甲方合法利益;保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支付乙方派驻至甲方工作的从业人员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 另查,因本案诉争事由,原告作为申请人以被告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锦州市古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20年1月3日出具锦古劳仲不字(2020)第2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理由为:申请人超年龄主体不适格。 2019年10月8日,原告因工资差额及加班工资以辽宁朗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被告、北方联合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为第三人诉至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该院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锦州市古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仲裁申请书复印件、公示栏照片复印件、值班记录表复印件、物业委托服务合同复印件,被告提供的(2009)辽0703民初1983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上述证据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
判决结果
一、被告北方联合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杨春海加班费15936.00元; 二、驳回原告杨春海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被告北方联合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薛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金凤 书记员宋佳
判决日期
202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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