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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文峰
联系方式:0459-6625555
注册时间:2007-08-16
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经二街3号
简介:
物业管理企业壹级,房屋中介,房屋租赁;清洗保洁;家政服务;环境卫生管理;停车场管理;托老服务;热力供应;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管理服务;公园设施管理服务;供水;管道维修;城市排水设施管理服务;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住宿服务;游泳服务;防盗报警系统、安全防范电视监控系统、楼宇防盗电子对讲系统、门禁系统、巡更系统工程、停车场管理系统工程设计、安装及维修;计算机软、硬件维护;油田技术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服务;防水工程服务;建筑安装工程服务;城市照明工程施工;汽车维修;汽车租赁;场地、设备租赁;室内装饰设计;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建材、钢材、煤炭、五金产品、通讯终端设备、日用杂货、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文具用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仪器仪表及配件、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及配件、汽车配件销售;鲜花种植与销售;城市垃圾清运服务;环境监测服务;会议中心服务;国内会议服务;旅游会议服务;文化会议服务;科技会展服务;婚庆礼仪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专业保洁服务;单位后勤管理服务;代居民收水电费;生物质能发电、燃煤发电;劳务分包;果品、蔬菜、食品、清洁用品、手工具销售、检测服务、国内贸易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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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磊、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黑06民终1353号         判决日期:2021-07-02         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曹磊因与被上诉人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府民物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20)黑0602民初5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曹磊上诉请求:⒈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曹磊一审诉讼请求;⒉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府民物业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⒈一审判决书未写明对双方证据的采信情况,请二审法院对双方证据进行审查认定。⒉一审法院对曹磊是否存在加班的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未对曹磊提交的重要证据进行评判,应当予以改正。曹磊在一审庭审中提交了:⑴劳动合同书、入职登记表、银行卡流水,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曹磊入职时间为2010年1月,于2013年10月15日起在府民物业公司地下车库看护员岗位至2020年10月15日。劳动合同约定执行标准工时制,府民物业公司安排曹磊加班的,应当支付加班费。⑵曹伟与康健视听资料,证明曹磊自2013年11月至2020年8月每天工作24小时,周末及节假日不休息,府民物业公司没有安排曹磊补休,曹磊的工作包括地下车库抽水。⑶光盘,证明曹磊周末及节假日不休息,府民物业公司没有安排补休,曹磊期间每日工作24小时,以及工作内容。⑷曹磊入职申请表、照片,证明曹磊入职以来的岗位就是一人岗位,府民物业公司没有安排他人与曹磊串班。曹磊提交的证据形成证据链,充分证实曹磊从2013年10月至仲裁时,全天24小时在岗并未休息。府民物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对曹磊不存在加班事实提供证据进行反驳,其未提供相关证据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曹磊应当享受2013年11月至2020年8月年休假工资报酬10962.48元,府民物业公司从未向曹磊支付此报酬。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一审法院将举证责任强加曹磊,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改判。因此,一审判决没有正确审核认定证据,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予以撤销。⒊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程序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事实复杂,证据繁多,一审法院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改判或发回重审。 府民物业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曹磊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具体理由如下:⒈曹磊向法庭提供118张光盘,自称记录自2019年4月至2020年9月期间在岗工作的录像,其目的是为了申请仲裁,而故意摆拍各种工作姿势,由他人用手机为其录制虚假视频,这违背了基本的劳动事实和常理,且无法提供视频原始载体,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使用。原审判决据此认定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正确,符合证据规则规定。⒉府民物业公司为照顾曹磊一家三口居无定所、生活困顿的实际情况,于2013年10月将地下车库值班室提供给曹磊一家三口居住生活。同时在曹磊身负重伤,几乎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将地下车库看护员岗位提供给曹磊,以增加其家庭收入。曹磊属居家和工作混同,车库看护员岗位工作内容轻松,可随时随地休息,晚上正常睡觉休息,日常吃、住、工作、休息均在值班室,可自行安排工作时间,无人监督,弹性工作时间远低于法定工作时间,属值班性质,府民物业公司从未对其进行过考勤管理。综上事实,曹磊一家三口人长期以值班室为家,现曹磊将家里日常生活状态全部主张为向府民物业公司提供劳动的时间,进而向府民物业公司请求加班费工资和年休假工资违背本案事实,且带薪年休假工资已超过申请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曹磊不能举出其在府民物业公司工作期间存在连续性工作及加班的相应证据,客观也不存在加班工作事实,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曹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府民物业公司向曹磊支付2013年11月至2020年8月加班工资774841.90元;2.请求依法判决府民物业公司向曹磊支付2010年1月至2020年8月年休假工资报酬10962.48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府民物业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曹磊于2013年10月15日到府民物业公司处工作。2018年11月1日,双方签订期限为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11月1日的劳动合同,曹磊担任看护员岗位工作。工作期间,曹磊自行安排工作时间,日常吃、住、休息在工作岗位,府民物业公司未对曹磊进行考勤管理。2020年10月15日,曹磊离职。2020年9月11日,曹磊向大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府民物业公司向曹磊支付2013年11月至2020年8月加班工资774841.90元;2.府民物业公司向曹磊支付2010年1月至2020年8月年休假工资报酬10962.48元。2020年12月3日,大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庆劳人仲字[2020]第159-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府民物业公司支付曹磊2019年4月至2020年8月期间的休息日工资22863.45元,法定休假日工资3244.14元,共计26107.59元;2.府民物业公司支付曹磊2019年度、2020年度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共计1509.66元;3.驳回曹磊的其他仲裁请求。曹磊不服该裁决,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曹磊在府民物业公司处工作期间,曹磊自行安排工作时间,日常吃、住、休息在工作岗位,府民物业公司未对曹磊进行考勤管理,曹磊主张2013年11月至2020年8月加班工资774841.90元及2010年1月至2020年8月年休假工资报酬10962.48元,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曹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曹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曹磊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与一审一致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曹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杨阳 审判员刘东 审判员李晓亮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褚晨威 书记员李洋
判决日期
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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