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694840万元
法定代表人:马须伦
联系方式:020-86112000
注册时间:1995-03-25
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玉岩路12号冠昊科技园区一期办公楼三楼301室
简介:
一、提供国内、地区和国际定期及不定期航空客、货、邮、行李运输服务;二、提供通用航空服务;三、提供航空器维修服务;四、经营国内外航空公司的代理业务;五、提供航空配餐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六、进行其他航空业务及相关业务,包括为该等业务进行广告宣传;七、进行其他航空业务及相关业务(限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人身意外伤害险);航空地面延伸业务;民用航空器机型培训(限分支机构凭许可证经营);资产租赁;工程管理与技术咨询;航材销售;旅游代理服务;商品零售批发;健康体检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国内贸易代理;专业设计服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互联网数据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邸文霞、王润祎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黑06民申17号         判决日期:2021-07-02         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邸文霞、王润祎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航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9)黑0602民初1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邸文霞、王润祎申请再审称,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一审中经其申请,一审法院委托中国人民解放军二一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二一一鉴定中心)对死者王某(系邸文霞之子,王润祎父亲)的死亡原因及因果关系等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中心作出的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的主要鉴定意见为,王某死因为慢性硬化性肾小球肾炎导致尿毒症,引起脑出血、脑损伤、尿毒症性心包炎而死亡;王某死亡与南航公司无直接因果关系。其在一审质证时并不认可鉴定意见,并提出因南航公司未尽到救助义务,延误了抢劫时间,王某的死亡应当由南航公司承担主要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南航公司承担20%责任其不认可。一审判决后,其向黑龙江省司法厅对二一一鉴定中心违法、违规行为及鉴定意见无科学依据等情况进行投诉,后经哈尔滨司法局调解处理,二一一鉴定中心于2020年9月24日撤销其所做出的330号和4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并出具情况说明。一审判决所依据的关键性证据已被撤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确定责任缺乏有效证据支持,故应当撤销一审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再审并改判;2.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南航公司提交意见称,1.一审中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结论有科学依据。经哈尔滨市司法局调解后,鉴定机构予以撤销,该撤销行为程序违法。2.即使本案一审中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被撤销,并不影响原判决。3.鉴定机构作出的撤销鉴定结论说明不能作为本案的新证据,再审申请时限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六个月。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应予以驳回。 经查,邸文霞、王润祎主张,王某乘坐南航公司航班,在王某出现病症时,南航公司没有进行抢救和照顾,没有及时与地面沟通安排抢救,耽误了宝贵的抢救时间,导致王某死亡的后果,作为承运人没有履行保证乘客安全的义务,与王某死亡的后果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应当为王某的死亡后果承担责任。一审中,邸文霞、王润祎提出鉴定申请,经一审法院委托,二一一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根据对被鉴定人王某死亡后系统病检结果,死因为慢性硬化性肾小球肾炎导致尿毒症,引起脑出血、脑损伤、尿毒症性心包炎而死亡;2.患方王某死亡应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无直接因果关系;3.关于王某出现病情后应当采取哪些抢救措施和王某死亡前多长时间范围内为可以挽救生命的抢救时间的问题,本鉴定因双方对病情发生发展过程描述不一致,又不能提供客观依据,故本鉴定难以认定。一审法院结合大庆油田总医院住院王某记录既往史载明:慢性肾功能不全病史10年,自2017年10月份开始行规律腹膜透析治疗,高血压病史2年等案件事实认为,航班在大庆萨尔图机场着陆后,王某系最后一名下机的旅客,王某乘坐轮椅被推出飞机,进入廊桥,在航班飞行及乘客下机过程中,乘务人员仅对王某提供了水、糖及轮椅,并未实施其他救助措施。结合鉴定报告书所述,南航公司对王某病情严重程度认识不足,观察不周,急救措施欠妥,管理及服务流程细节需完善,应认定南航公司对王某未尽到“尽力”救助的义务,应对该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根据王某的死亡原因、被告采取的救助行为等方面,酌情认定被告南航公司承担20%赔偿责任。 再审审查中,邸文霞、王润祎举示:证据一,二一一鉴定中心出具出具的关于撤销军二一一(2019)临司鉴字33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军二一一(2019)临司鉴字4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情况说明一份,欲证明原审判决所依据鉴定意见,已经被司法鉴定中心自行撤销。南航公司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情况说明不属于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新证据。证据二,大庆晚报在网络发表的新闻一则,证明南航公司在遇到乘客身体不适时,采取了机上广播寻找医护人员,且与机场地面服务部门取得联系,由机场医务人员登机为旅客诊治等救治措施。本案中南航公司存在过错,在死者王某身体严重不适的情况下,没有采取适当的救治措施,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南航公司质证称,对该证据不予认可,不符合证据形式,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南航公司作为大型公共运输承运人,对旅客的救助义务有明确规定,在大型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中对处于飞行状态或降落状态等不同时间点的旅客,所采取的救助措施亦不相同,该证据中的救助措施不适用王某
判决结果
驳回邸文霞、王润祎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边坤 审判员周亚芬 审判员崔明威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宇奇 书记员于琦
判决日期
2021-07-02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