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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古建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姬脉贤
联系方式:029-88892612
注册时间:2008-04-22
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199号
简介:
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对外承包工程;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建筑用木料及木材组件加工;建筑用石加工;市政设施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花卉绿植租借与代管理;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销售;农业园艺服务;花卉种植;草种植;树木种植经营;林业产品销售;园艺产品种植;规划设计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施工专业作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草种生产经营;林草种子质量检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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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古建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环宇绿化景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陕02民终311号         判决日期:2021-07-02         法院: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陕西古建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建公司)与被上诉人西安环宇绿化景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0)陕0204民初2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古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键,被上诉人环宇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娟、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杰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古建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第一项,发回重审或改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543024.58元。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并未就双方在案涉《合作项目经营承包协议书》中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条件是否成就之事实进行实体审理。《合作项目经营承包协议书》约定工程款结算和支付以建设单位向甲方(指古建公司)实际支付为前提,该约定合法有效,应当予以参照使用。本案中建设方向上诉人付款比例仅为87.46%,尚有近千万元未付,故在建设方未能继续付款情况下上诉人已经依照合同履行了相应付款责任。上诉人在与被上诉人就该项目订立专业分包合同时双方就已经预料到建设方出现迟延付款之可能,故为分担商业风险从而约定了上述工程款支付条件。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开具发票时间与上诉人收支款项时间一致的事实亦可知其对该付款方式是认可的。一审未对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的重要事实进行实体处理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二、一审法院以“公序良俗、诚实信用”民法原则否定了被上诉人尚欠上诉人借款利息的事实,属于法律适用错误。2018年2月12日上诉人应被上诉人要求向被上诉人出借70万元,双方还对利息进行了约定。被上诉人未能如期还款,至2021年1月20日已经产生利息300440元。被上诉人否认上诉人向其出借该笔借款,但是从本案证据可以证明借款的真实性。根据法律规定,该借款本金及利息均应与尚欠工程款进行抵消,一审否认借款利息真实存在的事实属于法律适用错误。综上,按照建设方付款比例87.46%计算,上诉人还需向被上诉人付款1112987.07元即达到了上述付款比例,在此基础上减去被上诉人在诉讼外认可应扣减的分摊费用194522.49元、罚款75000元以及借款利息300440元,上诉人最终应向被上诉人支付543024.58元。 环宇公司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应维持原判。 环宇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被告古建公司向原告环宇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074857.91元;2、被告古建公司向原告环宇公司支付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以拖欠的工程款为基数,按照法律相关规定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古建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2013年8月26日,古建公司(甲方)与环宇公司(乙方)签订《合作项目经营承包协议书》一份,约定:古建公司将其从陕西照金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建的XX镇XX段绿化景观工程分包给环宇公司施工。合同价款为1167.61万元。环宇公司按照本工程决算总价不含劳保统筹的8%向古建公司交纳承包费。古建公司按照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款按比例逐次扣除。环宇公司在施工中发生的有关摊派、罚款等费用,应自行承担。若由古建公司代付,古建公司在支付环宇公司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工程款的结算和支付以建设单位向甲方实际支付为前提等内容。合同签订后,环宇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于2013年8月底完工并交付古建公司使用。2013年9月,环宇公司施工的案涉照金红色旅游名镇项目竣工验收并正式对外开放。2016年1月15日,陕西公立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陕公工资基审字【2016】18号《XX镇XX段工程施工总承包审核报告书》,XX镇XX段工程施工总承包审核后结算价为54638301.09元。以上审核结果已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造价咨询单位认可并签字盖章; 2.2019年8月15日,环宇公司向古建公司工作人员发出《欠款催付通知书》一份,古建公司并未答复; 3.分包单位为环宇公司的《照金红色旅游名镇建设项目内部结算说明》中,载明的结算项目共十二项,结算金额为14296705.91元。底部写有“以上为西安环宇园林绿化景观有限公司结算最终审定金额14296705.91元韩某某2019.7.1”。韩某某系古建公司的工作人员。 一审法院认为,2013年8月26日,古建公司与环宇公司签订的《合作项目经营承包协议书》,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主体、形式合法,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且双方当事人对案涉工程已竣工并交付被告使用的事实无争议。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韩某某于2019年7月1日确认的《照金红色旅游名镇建设项目内部结算说明》能否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二、古建公司已向环宇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数额及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数额及利息。 第一、关于韩某某于2019年7月1日确认的《照金红色旅游名镇建设项目内部结算说明》能否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的问题。环宇公司认为,案涉工程的施工中,环宇公司施工结算的最终审定价格为14296705.91元,并经古建公司财务人员韩某某的签字确认。古建公司认为,双方并未进行结算,韩某某无权代表公司进行结算。一审认为,环宇公司提交的《照金红色旅游名镇建设项目内部结算说明》中,一共包含十二项施工项目,每个项目的结算金额明确具体,并且有古建公司的工作人员韩某某的签字,确认环宇公司在案涉项目结算中最终审定金额为14296705.91元。古建公司认为韩某某无权代表其公司进行结算,但环宇公司提交的与韩某某的聊天记录足以看出,两公司之间账务的结算、金额的确认、税票的开具,均由韩某某负责并进行确认。故应认定韩某某系负责财务的相关人员,有权对案涉项目的结算价款进行审定并确认,案涉工程的结算价款为14296705.91元。按照双方在《合作项目经营承包协议书》中约定,环宇公司按照工程决算总价不含劳保统筹的8%向古建公司交纳承包费,故古建公司应向环宇公司支付的总工程款为13152969.40元(14296705.91元-14296705.91元×8%)。 二、关于古建公司向环宇公司已支付工程款的数额及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数额及利息问题。环宇公司自认,古建公司已支付案涉项目工程款共计10390600元。古建公司认为,已付工程款数额确实为10390600元,但这其中包含环宇公司70万元借款的抵消,并且按照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环宇公司应支付截至开庭之日的借款利息300440元。一审认为,双方于2018年2月12日签订的《借款合同》,虽然约定了借款金额为70万元,借款年利率1.2%。但实际上,古建公司作为下欠工程款的债务人,环宇公司的目的是为了领取下欠的工程款,而并非向古建公司借款,给付工程款是古建公司的义务,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款合意,古建公司主张借款及利息,也不符合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原则,应认定《借款合同》中约定的70万元借款,系古建公司向环宇公司支付的工程款。综上,古建公司已向环宇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数额为10390600元,还应支付剩余的工程款为2762369.40元(13152969.40元-10390600元)。环宇公司未能举出古建公司对案涉工程款的付款期限及逾期付款赔偿金作出承诺的证据,虽然案涉工程已由古建公司实际使用,但工程价款进行形式上的结算时间为2019年7月1日即古建公司员工韩某某确认之时,故对环宇公司诉求古建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一节,应当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古建公司辩称,给付工程款应以建设单位实际支付为前提的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信,对古建公司辩称,给付工程款应扣除分摊费用、税金及罚款的意见,因其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陕西古建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西安环宇绿化景观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762369.40元;二、陕西古建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西安环宇绿化景观有限公司支付以下欠工程款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驳回西安环宇绿化景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245元,由西安环宇绿化景观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由陕西古建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1245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有效证据。 本院对原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555元由陕西古建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梁勇 审判员康建军 审判员张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郑况纳 书记员郝静
判决日期
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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