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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市国源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文
联系方式:0662-7771698
注册时间:1994-11-08
公司地址:阳春市春城朝阳新城AH2-2美满家园101号
简介:
开发、销售:房地产;销售:建筑装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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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阳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春市奔小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粤1781执恢146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7-02         法院:阳春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阳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春市奔小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陈文、阳春市国源地产置业有限公司、陈宏伟、阳春市岗美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粤1781民初19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阳春市奔小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偿还4589999.85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广东阳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阳春市岗美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春市国源地产置业有限公司、陈文、陈宏伟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阳春市国源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阳春市春城街道城南小区××市场××(××)的房地产[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阳字第××号]可供执行,本院已拍卖、变卖上述房地产,但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除此之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本院(2020)粤1781执恢1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黄雄威 审判员张明健 审判员黄祖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区开杰
判决日期
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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