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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核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4585万元
法定代表人:季开平
联系方式:029-62669751
注册时间:2007-04-13
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沣泾大道西咸金融港4-B1-901
简介:
一般项目: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装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家用电器安装服务;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建筑材料销售;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砼结构构件制造;砼结构构件销售;门窗制造加工;门窗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通用设备修理;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物业管理;市政设施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人防工程设计;水污染治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专业作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检验检测服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建设工程设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建筑劳务分包;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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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核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伟汇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黔26执异15号         判决日期:2021-07-02         法院: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重庆伟汇投资有限公司与贵州华恺置地有限公司、贵州华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中核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渝仲字第1743号调解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进行了询问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中核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2021年1月12日,申请人通过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得知重庆伟汇公司就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渝仲字第1743号《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加入对被申请人华恺旅游公司名下凯里斗牛城项目的执行分配中。通过调阅该仲裁调解书了解到,在仲裁开庭审理当日,重庆伟汇公司当庭申请撤回对南方财经、吴庆东、陈为顺、杨博、胡皖陵的仲裁申请,追加华恺旅游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各方于庭审当日达成调解,由华恺旅游公司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以其名下的凯里斗牛城项目的销售回笼资金的5%偿还重庆伟汇公司涉案债务。根据判决,华恺旅游公司应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138595451.27元及利息,申请人对凯里斗牛城项目的折价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已由(2019)黔26执247号执行案在执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重庆伟汇公司与华恺置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华恺置地公司作为借款人,南方财经、吴庆东、陈为顺、杨博、胡皖陵作为担保人,理应承担涉案借款的偿还责任。但华恺旅游公司既非借款人又非担保人,与该案本不具任何关联性,并且,华恺旅游公司当时已经因拖欠申请人数亿元的巨额债务未偿还而被法院强制执行,在明显不具备偿债能力的情况下,华恺旅游公司却在该案仲裁调解时主动加入,捏造其共同使用涉案借款的事实,虚构共同借款人的法律关系,主动要求承担债务偿还责任,以此免除了众多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并承诺以凯里斗牛城项目的销售资金来偿还重庆伟汇公司的债务。可见,该仲裁调解完全是被申请人重庆伟汇公司、华恺置地公司与华恺旅游公司恶意串通,通过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方式,将华恺置地公司高达2.8亿元的巨额债务转移给华恺旅游公司,并以仲裁调解的方式确定下来,目的是让重庆伟汇公司顺利参与到凯里斗牛城项目的执行分配中,此举严重损害了对凯里斗牛城项目享有合法债权的申请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及第十八条之规定,特申请:请求不予执行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渝仲字第1743号《调解书》。 被申请人重庆伟汇投资有限公司答辩称:一、申请人的请求已经逾期,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二、申请人属于严重主观臆断,不具备事实依据。首先,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涉案仲裁是捏造事实,相反仲裁调解之前是经过仲裁委合法性审查的,原有的借贷关系真实合法,申请人并无证据证明其为虚构。其次,涉案仲裁确认的债权不存在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如果申请人认为其对华恺旅游公司享有的是优先权而被申请人是享有的普通债权,其依法可以在执行程序当中作出相应的处理,而不应以案外人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来主张。第三,调解书的内容确认的是金钱债权,并不影响申请人行使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华恺旅游公司有其他筹钱的方式,他们有办法用其他办法来偿还债务,这个调解书不会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贵州华恺置地有限公司答辩称:一、伟汇公司与华恺公司的债务情况是真实的,只是对相关利息和还款方式作出了相应的约定。二、在约定还款的方式上华恺公司认为其独资公司华恺旅游公司来共同偿还这笔债务不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华恺旅游公司承担连带没有问题。三、在仲裁调解过程当中,确实疏忽了债务主体的加入是应当按照法律相关规定来做的,从主观来说不是抗拒执行,从当时公司情况来看,我们承担这笔债务是没有问题的,是完全有能力偿还的。第四,从几个案件的执行情况来看,并没有对其他债权人有事实上的影响,我认为申请方有一定的申请理由,但被申请方也不构成恶意串通,虚假事实或抗拒法院执行的责任。 为证明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及其系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申请人的《营业执照》;2、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申请人的债权依据(2017)黔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4、申请人执行情况的(2019)黔执56号及(2019)黔26执24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5、(2019)渝仲字第1743号《调解书》;6、重庆仲裁委员会的《生效证明》;7、贵州华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信息查询截图》;8、申请人投递申请材料的《快递单、签收截图》。 本院查明:重庆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6月25日受理重庆伟汇投资有限公司与贵州华恺置地有限公司、南方财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贵州)有限公司、吴庆东、陈为顺、杨博、胡皖陵借款合同纠纷,仲裁过程中,2019年11月29日重庆伟汇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南方财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贵州)有限公司、吴庆东、陈为顺、杨博、胡皖陵的仲裁请求,请求追加贵州华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为仲裁案的被申请人。重庆仲裁委员会追加贵州华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为仲裁案的被申请人后,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2019)渝仲字第1743号《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的调解协议为“一、至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被申请人贵州华恺置地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重庆伟汇投资有限公司280000000元(本金112000000元,利息168000000元)以及自2019年12月1日起,以28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6%支付利息直至付清时止。二、被申请人贵州华恺置地有限公司自本调解协议生效后3日内(最迟不超过2019年12月2日)向申请人重庆伟汇投资有限公司支付首期现金还款人民币伍佰万元整(小写¥5000000.00);被申请人贵州华恺置地有限公司最迟于2020年1月20日前向申请人重庆伟汇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第二期现金还款人民币伍佰万元整(小写¥5000000.00);余款最迟于2021年5月29日前付清。三、被申请人贵州华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贵州华恺置地有限公司所负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在被申请人贵州华恺置地有限公司及贵州华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足额履行本协议第二条中首期现金还款即伍佰万元整后(以到账当日为准)三个工作日内,申请人重庆伟汇投资有限公司即向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对(2019)默26财保10号《民事裁定书》所涉保全标的的解除查封申请书。五、除第二条现金清偿之外,被申请人贵州华恺置地有限公司及贵州华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还承诺在申请人重庆伟汇投资有限公司递交解封申请后立即办理贵州华恺置地有限公司所属宗地编号B地块5-53-2上所开发的6、7、8、9号楼及斗牛城项目在建工程的预售许可证,并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日起一个月内以前述项目中价值(参照以当期市场同类同质物业销售市场价,具体由双方议定为准)不低于一亿元整的资产过户至申请人重庆伟汇投资有限公司或申请人重庆伟汇投资有限公司指定的第三方(最迟在2020年2月20日前办理完毕)作为实物抵偿。其中被申请人贵州华恺置地有限公司及贵州华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各提供一半的资产。六、被申请人贵州华恺置地有限公司及贵州华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履行本调解协议期间,除第五条以实物抵债部分之外,被申请人贵州华恺置地有限公司及贵州华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销售所属宗地编号B地块5-53-2上所开发的6、7、8、9号楼及斗牛城项目的销售回笼资金的5%(政府及法院监管资金)陆续支付给伟汇公司,待销售回笼资金总额达到三亿元后,支付比例提高至30%。本条可视为被申请人贵州华恺置地有限公司及贵州华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本协议第二条中余款清偿的方式。七、本案仲裁费用由申请人重庆伟汇投资有限公司承担50%,被申请人贵州华恺置地有限公司及贵州华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担50%。八、若被申请人贵州华恺置地有限公司及贵州华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足额全面履行上述任一条约定,申请人重庆伟汇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仲裁调解书中剩余未清偿债务申请强制执行”。该仲裁调解书生效后,重庆伟汇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2021)黔26执10号执行案件予以执行。案外人中核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1月中旬知道后,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该仲裁调解书。同时查明,中核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贵州华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并正在执行中
判决结果
驳回申请人中核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予执行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渝仲字第1743号调解书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冉定飞 审判员罗安松 审判员陈生燕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石修华 书记员梁峰
判决日期
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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