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与西安华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陕0112财保423号
判决日期:2021-07-02
法院: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北京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华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华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内的存款50万元,保全标的为50万元。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50万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华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内的存款50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申请人北京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合议庭
审判员魏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赵翔宇
书记员郝思蒙
判决日期
2021-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