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庄浪县富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甘01民终1858号
判决日期:2021-07-02
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庄浪县富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徐国富、朱战峰、兰翔、陈巧珠、原审被告甘肃海博商贸有限公司、王平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2民初11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2民初111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258元予以退回
合议庭
审判长赵建华
审判员王晓花
审判员宋晓锐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以轩
书记员施艳琴
判决日期
2021-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