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敏与湖南红旗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都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湘02民初7号
判决日期:2021-07-02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小敏与被告湖南红旗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旗市政公司)、湖南都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都顺公司)、张晓汉、龙侠、唐辉、湖南普天宏开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宏开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21年4月21日、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小敏的委托代理人贺湘福、肖美林,被告红旗市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雅平、孙紫薇,被告都顺公司和被告张晓汉、被告普天宏开公司三方的委托代理人朱健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龙侠、唐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开庭后原告刘小敏向本院申请给予其与被告红旗市政公司庭外和解期间,2021年6月30日原告刘小敏以与被告红旗市政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刘小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50元,减半收取29525元,由原告刘小敏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羊敏
审判员卢飞虎
审判员曹阳
二0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朱华堂
书记员王琳
判决日期
2021-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