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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叶青
联系方式:0591-62750073
注册时间:1997-05-26
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茶亭街道五一中路88号平安大厦5层A单元、6层B单元、7层A单元、28、29层
简介:
企业财产损失保险,家庭财产损失保险,短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能源保险,法定责任保险,一般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种植保险,养殖保险,代理国内外保险机构检验、理赔、追偿及其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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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韩天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湘06民终2025号         判决日期:2021-07-02         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福建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天雄、刘光、蔡烈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东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21)湘0621民初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平安财险福建分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少承担7112元;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对韩天雄的误工费、护理费认定不当。其误工费应参照私营住宿和餐饮业32577元/年的标准计算,护理费应参照私营居民服务业39552元/年的标准计算。2、一审判决对人保财险东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的赔偿金额认定错误。本案交通事故致韩天雄和韩中林两人受伤,根据该两人的损失,人保财险东莞市分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任伤残限额内满额赔偿,即赔偿11000元,而一审判决人保财险东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伤残限额内赔偿10000元(韩天雄1602.9元、韩中林8397.1元),系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人保财险东莞市分公司应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增加160.29元。 韩天雄、刘光、蔡烈波、人保财险东莞市分公司均未答辩。 韩天雄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由刘光赔偿其损失40673元;2、平安财险福建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蔡烈波、人保财险东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对其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4、由侵权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20年1月17日,刘光驾驶闽A0××××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往北行驶至许广高速公路585公里+52米处,遇前方蔡烈波驾驶的粤SO××××号小型轿车与韩天雄驾驶的鄂AH××××号小型轿车发生追尾事故,鄂A××××号小型轿车驾驶人韩天雄、乘车人韩中林下车准备摆放三角警示牌时,刘光驾车制动不及,致其所驾车辆与蔡烈波驾驶的粤SO××××号小型轿车尾部相撞,并推动粤SO××××号小型轿车与韩天雄驾驶的鄂AH××××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韩中林、韩天雄受伤、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韩天雄受伤后被送往岳阳市中医院门诊及住院治疗6天,用去门诊及住院医药费3862.92元。2020年1月19日,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岳阳支队岳阳南大队按简易程序作出第43560142020000006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光负事故全部责任,韩中林、韩天雄、蔡烈波不负事故责任。2020年9月4日,岳阳市巴陵司法鉴定中心对韩天雄伤残程度作出法医鉴定。鉴定结论为:医药费凭正规医疗机构发票审核,误工期12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60天。2019年11月27日,刘光将闽A0××××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平安财险福建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责任限额为1000000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蔡烈波将粤SO××××号小型轿车在人保财险股东莞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韩天雄在本次交通事故前在其经营的肇庆市鼎湖区雪云包点店从事餐饮工作。另查明,2020年度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为66816元,住宿、餐饮业年平均工资为400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60元/天。医药费本院酌情确定按15%核减非医保用药,营养费为30元/天。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确认韩天雄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1、医药费3862.92元[核减非医保医药费579.4元(3862.92×15%)];2、误工费13160.5元(120天×40030元/年÷365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6天×60元/天);4、护理费10983元(60天×66816元/年÷365天);5、交通费:韩天雄因此交通事故在岳阳市中医医院门诊及住院治疗共6天,没有提供交通发票,酌情确定其交通费为120元;6、法检费1000元;7、营养费1800元(60天×30元/天),以上合计31286.42元。 一审法院认为,韩天雄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刘光负事故全部责任,韩中林、蔡烈波、不负事故责任,刘光将其所有的闽A0××××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平安财险福建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责任限额为1000000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蔡烈波将其所有的粤SO××××号小型轿车在人保财险东莞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韩天雄要求刘光赔偿经济损失和要求平安财险福建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及人保财险东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对韩天雄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韩天雄的经济损失以上述确定的为准。刘光、蔡烈波、人保财险东莞市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判决:一、由平安财险福建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韩天雄经济损失28847.12元;二、由人保财险东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韩天雄经济损失1859.9元(医药费等257元,伤残赔偿金1602.9元);三、由刘光赔偿韩天雄经济损失579.4元;四、驳回韩天雄其他的诉讼请求。上述第一、二项赔偿款,限赔偿义务人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汇至指定账户(户名:岳阳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县支行,账号8034××××1272);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8元,减半收取计409元,由刘光负担。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维持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21)湘0621民初111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撤销该判决第一、二项;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韩天雄28686.83元;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韩天雄2020.19元(医药费等257元,伤残赔偿金1763.19元); 上述赔偿款,限赔偿义务人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18元,减半收取计409元,由刘光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闾开海 审判员胡伏军 审判员李明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廖梓婷
判决日期
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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