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与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鲁1402民初2738号
判决日期:2021-07-02
法院: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瑞德公司”)与被告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格瑞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被告祁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格瑞德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祁峰偿还格瑞德公司借款本金850000元及利息47850元(利息计算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即月利率4倍计算即月利率1.45%),合计897850元;2.判令祁峰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计算按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付利息,利息计算时间:300000元自2018年4月13日至还清之日;300000元自2019年3月20日至还清之日;250000元自2019年7月15日至还清之日。3.本案所发生的一切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祁峰分别于2018年1月12日向格瑞德公司借款3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1月12日至2018年4月12日),2018年12月19日借款3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12月19日至2019年3月19日),2019年1月14日借款2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1月14日至2019年7月14日),约定借款均按月利率2.5%计算利息,上述借款格瑞德公司均通过农行尾号为5872的账户转至祁峰农行尾号为5467账户,上述借款到期后,经格瑞德公司多次催要,祁峰一直未还,于2020年6月10日出具《承诺书》承诺2020年6月30日前偿还全部借款和利息,现承诺期限已超期,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诉讼过程中,格瑞德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祁峰偿还格瑞德公司借款本金850000元及利息11880元(利息计算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即月利率0.36%计算);2.判令祁峰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计算按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利息,利息计算时间为300000元自2018年4月13日至还清之日;300000元自2019年3月20日至还清之日;250000元自2019年7月15日至还清之日。3.本案所发生的一切诉讼费全部由祁峰承担。
祁峰辩称,认可格瑞德公司起诉的内容,借款本金是850000元。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事实认定如下:祁峰分三次与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为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借条》,向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共计850000元,于2018年1月12日借款300000元,于2018年12月19日借款300000元,于2019年1月14日借款25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利率按月利率2.5%,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先息后本,还款期限分别为2018年1月12日至2018年4月12日、2018年12月19日至2019年3月19日、2019年1月14日至2019年7月14日,逾期还款,在执行原借款利率的基础上,按月收取2%的违约金。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于各《借款协议》签订之日通过其中国农业银行德城支行账户向祁峰转款共计850000元。2020年6月10日,祁峰向格瑞德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全部借款。到期后,祁峰未进行过还款。
以上由格瑞德公司提交的《借款协议》、《借条》、《客户收款入账通知》及《承诺函》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被告祁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3日至付清之日;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0日至付清之日;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5日至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息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78元,减半收取6389元,由被告祁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洁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于冲
书记员安静
判决日期
2021-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