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月英、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杰顺五金商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粤0114执5224号
判决日期:2021-07-02
法院: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汤月英、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杰顺五金商行(以下简称杰顺商行)与被执行人张国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114民初130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3322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9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执行员张裕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谭文仪
判决日期
2021-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