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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捷通信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彭毅
联系方式:020-83804273
注册时间:2007-02-17
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较场西路21号大院二栋首层(仅限办公)
简介:
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销售;五金产品批发;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通讯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软件销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仪器仪表销售;电线、电缆经营;国内贸易代理;销售代理;装卸搬运;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计量服务;工程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通讯设备修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住房租赁;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档案整理服务;包装服务;运输货物打包服务;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气设备修理;通用设备修理;电动自行车维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销售;食品、酒、饮料及茶生产专用设备制造;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咨询策划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大数据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采购代理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科技中介服务;软件开发;物联网技术研发;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劳动保护用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管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检验检测服务;国际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拍卖业务;酒类经营;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食品互联网销售;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食品经营;出版物零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供电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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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捷通信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新三一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广东骏侨投资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粤01执1572号         判决日期:2021-07-02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捷通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骏侨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新三一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单雪平、谢福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案字第9513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3月26日,本院通过“天平网”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情况及银行账户存款,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根据调查结果,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单雪平名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兴民路222号之一3002房(房产证号:22××50),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谢福恩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迎宾路星河湾星座园5栋1座901房房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广东骏侨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建设北路111号102、202、302铺房产,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轮候查封的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迎宾路星河湾星座园5栋1座901房及广州市天河区兴民路222号之一3002房房产。该房产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4执14480号案件在先查封并在拍卖处置中,本案已发函参与分配。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广东骏侨投资有限公司的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建设北路111号102、202、302铺房产,其中101、202铺房产为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其他案件中的抵押物,而302铺房产为本案的抵押物。首封法院为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经商请移送后由本案执行拍卖。经按照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在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拍卖、变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申请执行人申请将102、202铺以变卖保留价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抵偿债务,已裁定以物抵债,该102、202铺抵押房产已执行完毕。对于轮候查封的302铺房产,案外人冯浩平就此提出租赁异议,本院经审查后作出(2020)粤01执异326号执行裁定,驳回案外人冯浩平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冯浩平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在复议中。故302铺房产现因需等待复议结果,暂无法执行处置。对被执行人广州市新三一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广东骏侨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单雪平、谢福恩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将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清楚,对此无异议。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判决结果
本院(2019)粤01执15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赵彤 审判长赵彤 审判员周晖 审判员江锦权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新蓉
判决日期
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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