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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8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书春
联系方式:0531-83322393
注册时间:1994-04-08
公司地址:济南市历山路74号
简介:
建材批发;水文地质调查、工程地质调查、环境地质调查、区域地质调查、海洋地质调查、城市地质调查,固体矿产勘查、液体矿产勘查、气体矿产勘查、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遥感地质勘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及施工;工程测量、测绘工程、岩土工程、环保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钻探工程,水及土壤污染调查、修复与治理,地热勘查及地热应用技术开发,地质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土工试验、地质实验测试(岩矿鉴定、岩矿测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各级土地规划,各类土地整治项目各项工程的施工;勘查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施工、矿山工程施工、地基基础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暖通工程设计、安装(以上项目凭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经营);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房屋租赁;住宿、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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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聚宏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大港方圆钻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鲁14民辖终110号         判决日期:2021-07-02         法院: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东营聚宏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滨海新区大港方圆钻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港方圆公司)、原审被告山东省地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矿公司)、山东省邱某煤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邱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2021)鲁1425民初10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聚宏公司上诉称,《山东省邱某煤矿四五灰、徐灰岩层隐蔽灾害区域勘察与治理项目(D10孔)钻探外协施工合同书》第七条第五款约定“本合同本合同为承揽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应向济南市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大港方圆公司起诉的被告二为地矿公司,住所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74号。根据双方约定,本案应由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将本案移送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杨文杰 审判员叶楠楠 审判员高晓敏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尚敏 书记员耿树月
判决日期
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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