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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仁县登高铝业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娄玉文
联系方式:17685298560
注册时间:2013-05-09
公司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县巴铃镇小坪寨
简介: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公司经营项目的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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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鑫峰电缆有限公司与班光习、周琳、兴仁县登高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苏0282执异130号         判决日期:2021-07-02         法院: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鑫峰公司与铝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鑫峰公司以被执行人铝业公司原股东班光习、周琳与贵州兴仁登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材料公司)签订的股权收购合同中约定铝业公司转让前的债务由原股东负责清偿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铝业公司原股东班光习、周琳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查明,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作出的(2020)苏0282民初629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铝业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鑫峰公司货款328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0万元。本案案件受理费22720元,由铝业公司负担。因铝业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鑫峰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执行。 另查明,铝业公司于2013年5月9日经兴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成立,注册资本2000万元,公司性质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班光习。其中,股东班光习出资1600万元,持股比例为80%;股东周琳以出资400万元,持股比例为20%。 2017年9月28日,股东班光习、周琳将所持的铝业公司的100%股权转让给新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娄玉文,并于2017年11月14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又查明,新材料公司(甲方)与班光习、周琳(乙方)共同签订的《股权收购合同》中约定,“……五、收购款支付方式。1、经双方对《债务清单》进行确认后,由甲方承接的债务优先抵减本合同收购价。即本合同的股权实际收购价=第三方评估经双方确认的资产价值-双方确认、且由甲方承接的债务。……七、债权债务的处置。1、乙方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自行承担并负责清偿,经双方确认由甲方承接的,按本合同第五条第1项处理。2.甲、乙双方确认的《债务清单》作为甲方承接乙方的债务依据,合同生效之日起由甲方负责对承接债务的偿还(承接债务务由前欠付的利息、滞纳金、罚款和违约金由乙方承担和处理)。甲方承接的债权债务必须按乙方与原金融部门或借款单位签订的还款金额及还款日期。3、《债务清单》外的债务,甲方不予承接,因债权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甲方受到执行的所有款项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再查明,2018年4月,班光习、周琳将新材料公司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18)黔民初55号,请求判令新材料公司继续履行《股权收购合同》、新材料公司支付两人铝业公司及电厂的股权收购款1458230355.72元。2015年5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班光习、周琳与新材料公司继续履行《股权收购合同》,驳回班光习、周琳的其他诉讼请求。班光习、周琳对该判决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上诉案件尚未审结。 上述事实,由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工商登记资料、财务审计报告、股权收购合同等证据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鑫峰公司的追加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邢旭东 审判员丁平 审判员魏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艳
判决日期
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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