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标迪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家界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湘0721民初1182号
判决日期:2021-07-02
法院: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标迪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界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湖南标迪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家界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予原告湖南标迪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家界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978元,减半收取计4989元,由湖南标迪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郭松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熊斌
书记员陈爽
判决日期
2021-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