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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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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加利(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津02执异223号         判决日期:2021-07-02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加利(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29日发出(2021)津02执6号公告,将对被执行人金加利(天津)有限公司名下坐落空港经济区领航路66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构筑物)所有权进行处置。案外人中外运物流(天津)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请求确认该公司在租赁期内有权继续承租使用天津空港经济区领航路66号的仓库(以下简称案涉仓库)。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外人中外运物流(天津)有限公司称,请求确认该公司在租赁期内有权继续承租使用案涉仓库。事实与理由:该公司(曾用名:招商局物流(天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加利(天津)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0日签订《金加利仓库租赁协议》,约定金加利(天津)有限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天津空港经济区××路××号路××东的仓库(面积75975.8平方米,土地用途仓储用地,房地证津字第1××5号)出租给异议人使用,租赁期限为20年,自2017年7月1日至2037年6月30日止。2016年4月5日双方签订了《租金预付暨抵押合同》,约定金加利(天津)有限公司将涉案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中外运物流(天津)有限公司,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合同项下的债务。但金加利(天津)有限公司未配合中外运物流(天津)有限公司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另根据该合同约定,中外运物流(天津)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7月25日将两年租金14093539元支付给被执行人。后又分别于2017年11月20日、2017年12月6日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支付了租金9996420.52元、11143888.28元。因金加利(天津)有限公司迟延交付的原因,直至2017年12月1日被执行人才将涉案房屋交付给中外运物流(天津)有限公司。中外运物流(天津)有限公司前述已支付的租金为自2017年12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的租金。接受仓库后一直使用至今。 本院查明,对于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金加利(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2018)津02民初486号民事判决: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金加利(天津)有限公司交付金加利(天津)有限公司厂区新建工程中的分拣中心、检测车间、倒班楼、变电站、地源热泵机房工程;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金加利(天津)有限公司给付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56436311.6元;三、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金加利(天津)有限公司逾期竣工违约金3700000元;四、确认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其施工的金加利(天津)有限公司厂区新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金加利(天津)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本诉部分505262元,由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1052.4元,金加利(天津)有限公司负担404209.6元。反诉部分50917元,由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366.8元,金加利(天津)有限公司负担30550.2元。鉴定费135750元,由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7150元,金加利(天津)有限公司负担108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金加利(天津)有限公司负担。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加利(天津)有限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2019)津民终498号判决:一、维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2民初4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二、变更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2民初48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其有权取得的欠付工程款56436311.6元范围内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二审案件受理费300562.07元,由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6414.35元,由金加利(天津)有限公司负担224147.72元。 因金加利(天津)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21)津02执6号。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作出(2018)津02执保10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金加利(天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269243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2020年7月6日金加利(天津)有限公司取得津2020保税区不动产权第1××4号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坐落空港经济区领航路66号,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权利性质为出让,用途为仓储用地/非居住,面积75974.4平方米/51748.31平方米,使用期限至2038年12月5日。根据《天津市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证明》,对于案涉不动产,本院查封时间为2020年7月2日,查封期限自2021年4月21日至2024年4月20日。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发出(2021)津02执6号公告,将对被执行人金加利(天津)有限公司名下坐落空港经济区领航路66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构筑物)所有权进行处置。 2016年3月10日,金加利(天津)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出租人),招商局物流(天津)有限公司作为乙方(承租人),双方签订《金加利仓库租赁协议》,约定将位于天津空港经济区××路××西,新建一号路以东(《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1201104020370010012,所涉四至方位),其中建设的仓库出租给乙方使用。最终的规模及建筑面积以仓库建成后房屋管理部门的实际测量结果为准。租赁期限为20年,即自2017年7月1日至2037年6月30日止。双方还对租赁面积、租金计算、租金支付方式以及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2016年4月5日,双方签订《租金预付暨抵押合同》,双方就预付租金额度和用途、租赁物的交付、违约责任和抵押担保问题等进行了约定。 2020年8月5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中外运物流(天津)有限公司发出《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准予原名称招商局物流(天津)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称
判决结果
驳回案外人中外运物流(天津)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议庭
审判长崔军 审判员褚竞 审判员李会芝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李珊珊
判决日期
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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