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广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山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津0110民初2887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7-02
法院: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天津市广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山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天津市广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62715.11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62715.11元为基数按照LPR标准支付自2018年3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9月9日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沥青,结算方式及期限为货送齐合格付50%,余款两个月付清货款。同日双方签订《路面标线施工协议书》,约定原告为被告位于河北省××路面热熔标线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仅支付了350000元款项,剩余款项至今未付,故诉讼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王艳芬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于璐
判决日期
2021-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