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黑0602民初1732号
判决日期:2021-07-02
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元龙与被告孙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要求被告支付2019年至2020年物业费6869.66元、滞纳金376.11元(日万分之三×365天×3434.83元),合计7245.77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所拥有的位于萨尔图区东风新村××小区××商××#(江户料理)的物业管理由原告方承担,原告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辖区居民绝大部分支持原告的工作,都已缴纳了物业管理费。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缴物业管理费,但被告一直迟迟不交物业管理费。物业服务属于一种公共服务,被告不交物业管理费。给被告带来更多经营上的困难,故诉至法院。
被告孙博辩称,2019年至2020年两年物业费没缴纳属实,但是存在客观情况,房顶漏水都是被告自己花钱维修的,从六年前就开始漏水,以前找过物业要求维修,物业说轮不到被告,得排队等候,后来等不起了被告自己花钱维修的,2019年漏水非常严重导致房屋没法营业了,停业了,被告就自己请人花钱维修了,所以被告没有缴纳物业费,而且物业也存在问题,扫卫生不全面,不扫雪,垃圾也是被告自己收。
在举证期限内和庭审过程中,原告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举证如下:
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及物业服务收费价格表、证明复印件各两份(2019-2020年,均与原件核对无异)、物业服务费告知单两份,证明:原、被告于2019-2020年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庆龙小区已经通过全市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级别核定,被告应该缴纳这两年的物业服务费6869.66元,滞纳金376.11元。被告对证明的证明问题有异议,该证明中说明的内容被告不知情,被告作为房屋所有人应该知情,被告认为物业的服务也不达标。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在举证期间及庭审过程中,被告孙博举证如下:
照片打印件十八张、收据及大庆铭居装饰有限公司维修结算单复印件各一份(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明:被告所有的庆龙小区A1号商服由于房顶漏雨被告花费维修费5500元。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无法确认其真实性,照片没有形成时间,其次照片是黑白的,无法确认是被告所有房屋。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依据上述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可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
原告是依法成立的合法企业,具有承揽物业服务的资质,可以合法收取物业管理费用。被告系萨尔图区东风新村××小区××商××#房屋所有权人。原告分别于2019年、2020年与大庆市萨尔图区东安街道安康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了《庆龙小区(含4-31至4-42)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收费价格为12.42元/平方米/年(按照建筑面积收取);业主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按月、季、半年或一年交纳本年度的物业管理服务费,逾期未交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欠费总额的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与被告所在小区形成物业服务关系。原告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了相关义务。2019年至2020年,被告欠原告物业服务费,原告已多次向被告催缴。现原告以被告欠付物业费为由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支付2019年至2020年物业费6869.66元、滞纳金376.11元(日万分之三×365天×3434.83元),合计7245.77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被告孙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至2020年的物业服务管理费6869.65元及滞纳金376.11元;
二、驳回原告大庆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孙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陈庆强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黄硕
书记员刘莹
判决日期
2021-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