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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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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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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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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润平与刘有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内0103民初4299号         判决日期:2021-07-02         法院: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润平与被告刘有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润平、被告刘有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张润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2019年8月24日至2020年8月24日的房租欠款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2019年8月24日至2020年8月24日的房屋租金35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自租赁原告万惠68号门脸房以来,从未一次性付给原告房租,从2016年开始未见到人,打电话也不接,钱也不给,这几年的房租讨要弄的原告身心俱疲,从2016年到2019年的房租已经诉讼到贵院后,被告就不配合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讼至法院,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刘有霞辩称,我确实租了原告的房屋,我也与原告协商过房租打折的事宜,但是原告仅给我将房租降低至35000元,所以我尚未支付房租。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租赁原告回民区县府街西口万惠市××路,双方口头约定每年房屋租金4万元,被告未支付2019年8月24日至2020年8月24日房屋租金
判决结果
被告刘有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张润平房屋租金3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润平负担50元,由被告刘有霞负担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美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胡雨蒙
判决日期
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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