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岳琳等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京0107执恢406号
判决日期:2021-07-02
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王岳琳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7民初711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曾于2017年12月2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王岳琳返还欠款本金132192.50元及利息等各项费用。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网络资金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0000元并发还申请人。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限制其高消费,申请人认可上述调查结果亦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综上
判决结果
终结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7民初7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赵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佳春
判决日期
2021-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