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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刘瑜晓
联系方式:010-56963616
注册时间:2013-03-13
公司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政达路6号院1号楼中惠熙元大厦
简介:
(一)办理本外币信用卡的发行业务;(二)办理信用卡项下的本外币贷款、结算、汇款、结汇、外汇兑换业务;(三)代理国内外各类银行卡的收单业务;(四)代理国外金融机构和国际组织信用卡的发卡、付款及资金清算业务;(五)代理其他银行或机构信用卡发卡、收单业务的运营服务;(六)代理信用卡项下的代收代付、代售、资信调查、咨询服务、见证业务;(七)代理信用卡项下的理财服务;(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与信用卡有关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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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岳琳等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京0107执恢406号         判决日期:2021-07-02         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王岳琳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7民初711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曾于2017年12月2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王岳琳返还欠款本金132192.50元及利息等各项费用。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网络资金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0000元并发还申请人。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限制其高消费,申请人认可上述调查结果亦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综上
判决结果
终结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7民初7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赵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佳春
判决日期
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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